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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开展第二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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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商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初审认定的申报指南 (面向宝安区内企业)
一、申报依据 (一)《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 规〔2021〕2 号)
(二)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 的公告
二、认定机构
宝安区商务局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初审机构,最终认定 和颁发证书机构为市商务局。
三、适用对象
《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1)》中的跨 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 的机构。
(一)总部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 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
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 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 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 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 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 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 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 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 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宝安区,申报企 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 2 家, 其中至少有 1 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2 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 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总部定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
地在宝安区,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如以 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 100 万美 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 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 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五、申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1-1)。
2.申报承诺书(附件 1-2)。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 功能的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附件 1-3)。
4.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电子件,下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 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 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 料(复印件)。
(二)报送要求
1.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2.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所有材料一式 5 份,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 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
4.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 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 2 张,PDF 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六、受理时间:2021 年 10 月 1 日-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