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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配套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0-1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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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端楼宇认定
第三章 新引进企业落户奖补
第一节 招商企业落户奖补
一、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奖励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三、上市企业落户奖励
四、跨国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五、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七、批发零售企业落户奖励
八、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九、新落户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十、新落户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第二节 金融机构落户奖补
一、金融企业总部落户奖励
二、金融类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落户奖励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四、供应链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五、金融机构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六、金融机构入驻租金补贴
第四章 区内企业入驻补贴
一、区内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二、区内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第五章 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项目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宝产业办〔2021〕18 号,以下简称《措施》),规范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遵照《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3 号)的有关规定。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三、《措施》分为四部分,按职能由不同部门执行。其中,对高端楼宇的认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对区外新落户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奖励及装修、租金补贴由区投资推广署执行;对区外新落户金融机构的奖励和装修、租金补贴由区金融工作局执行;对区内企业的装修、租金补贴以及对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执行。
第二章 高端楼宇认定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一条,“本措施所指高端写字楼宇是指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办公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 1000 平方米,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商业写字楼宇”。
二、申报条件
1.高端楼宇坐落在宝安区,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楼宇运营主体。
2.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为依法在宝安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经纪机构,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运营主体需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3.高端写字楼宇土地产权证明上用途为商业办公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0 平方米。
4.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 1000平方米。
5.本规程适用区域范围为新安街道,其他片区的高端写字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三、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材料。
7.公共空间佐证材料。
8.运营主体与楼宇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自管物业的提交简要书面说明。
9.运营主体的物业管理制度、奖励材料或其他同类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程序主要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第三章 新引进企业落户奖补
第一节 招商企业落户奖补
一、世界 500 强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二款,“对近 3 年《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按照落户时间往前推算三年内,由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 500 强企业或其一级、二级以及三级全资子公司。
(三)奖励标准
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近 3 年《财富》杂志评选为世界 500 强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属于世界 500 强企业一级或二级、三级全资子公司,则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复印件等)。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三款,“对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三)奖励标准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企业自证已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承诺书。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三、上市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四款,“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2)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可以以境内子公司为主体申请,要求境内子公司营收占境外上市主体总营收 50%(含)以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以红筹架构成功上市,且将 30%(含)以上的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
(三)奖励标准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应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2)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应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企业在上市一年内将 30%(含)以上的募集资金返回宝安区的相关证明;由第三方出具的上市主体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相关证明。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四、跨国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五款,“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市级资助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经深圳市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
(三)奖励标准
按市级资助的 50%给予配套支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经深圳市认定为跨国总部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7.市级资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到账收据证明等)。
8.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五、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六款,“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不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5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①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③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④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⑤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5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相关统计数据,需提供系统导出的带水印的 pdf 文档一份(要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六款,“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量奖励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相关统计数据,需提供系统导出的带水印的 pdf 文档一份(要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七、批发零售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七款,“对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每 1000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 1000 万元增加值增量奖励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相关统计数据,需提供系统导出的带水印的 pdf 文档一份(要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7.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八、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八款,“对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照每 1 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
3.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的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三)奖励标准
按照每 1 亿元年产值增量奖励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的相关产值统计数据, 需提供系统导出的带水印的 pdf 文档一份(要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7.提供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九、新落户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入驻高端写字楼宇,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申报主体需为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所属街道进行备案。
(三)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租租赁(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装修合同、发票和银行流水单。
8.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9.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10.其他佐证材料。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十、新落户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80 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四上’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实现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最高200 万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申报主体须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区外新迁入宝安区高端写字楼宇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
3.申报主体需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或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四上”企业。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所属街道进行备案。
(三)补贴对象与标准
1.对符合《宝安区关于支持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2.对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四上”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最高 2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36 个月(不含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财务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须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租租赁(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8.获得奖励之日起 3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
9.其他佐证材料。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投资推广署,审批程序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
第二节 金融机构落户奖补
一、金融企业总部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对金融总部企业按照实缴资本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三)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宝安区金融总部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获得奖励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须包括不迁离的承诺、提前迁离的主动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的承诺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退还比例为剩余年限除以 10 年,奖励对象提前迁离后未按承诺退还奖励资金的,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保留对其未退资金进行追诉的权利)。
9.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二、金融类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对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条件
1.金融类子公司应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具体是指金融总部企业下设的以金融类业务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证券子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期货子公司。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市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设立的行使深圳市区域主要管辖职能的分支机构,包括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分公司。
3.银行的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行的独立运营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三)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金融类子公司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新落户的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文件复印件。
7.金融类子公司应提供验资报告。
8.获得奖励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须包括不迁离的承诺、提前迁离的主动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的承诺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退还比例为剩余年限除以 10 年,奖励对象提前迁离后未按承诺退还奖励资金的,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保留对其未退资金进行追诉的权利)。
9.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一)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 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三)奖励标准
对新落户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际管理规模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管理规模的法律文件。
7.获得奖励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须包括不迁离的承诺、提前迁离的主动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的承诺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奖励对象提前迁离后未按承诺退还奖励资金的,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保留对其未退资金进行追诉的权利)。
8.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四、供应链金融企业落户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二条第(一)款,“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供应链金融企业是指服务于企业供应链和工业互联网的金融企业,包括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
3.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奖励标准对新落户的供应链金融企业按照实缴资本的 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3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市金融监管局签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获得奖励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离宝安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须包括不迁离的承诺、提前迁离的主动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的承诺及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退还比例为剩余年限除以 10 年,奖励对象提前迁离后未按承诺退还奖励资金的,宝安区金融工作局保留对其未退资金进行追诉的权利)。
9.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五、金融机构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入驻高端写字楼宇,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二)申报条件
新落户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金融类子公司、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具体申报条件按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三)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装修合同、发票和银行流水单。
8.其他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9.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主要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六、金融机构入驻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新落户宝安区的金融总部企业、金融类子公司、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具体申报条件按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一、二、三、四条执行。
(三)补贴对象与标准
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1000 万元,金融类子公司、银行的市一级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一级分支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供应链金融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和审计报告。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其他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金融工作局,审批程序包括发布申报通知、材料接受、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第四章 区内企业入驻补贴
一、区内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三条,“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入驻高端写字楼宇,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的,按 200 元/㎡的标准予以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装修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区内存量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3.入驻楼宇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备案。
(三)补贴标准
对入驻企业首次装修改造办公空间,按装修面积 200 元/㎡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装修总费用,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装修合同、发票和银行流水单。
8.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 年 1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企业由区投资推广署受理,金融企业由区金融工作局受理),审批程序主要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二、区内企业入驻租金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四条,“对符合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
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
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 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其中,金融总部企业年度租金补
贴最高 1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租金补贴最高 500 万元。‘四
上’企业首次入驻本区域高端写字楼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且实现年度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按实际租金价格 20%
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最高
200 万元,累计补贴最多三年。”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或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四上”企业(本条不含金融企业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其他企业)。
3.入驻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4.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备案。
(三)补贴对象与标准
1.对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之一的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5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80元,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2.对上年度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四上”企业,按实际租金价格 20%的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 32 元,每年最高补贴 200 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贴最多 36 个月(不含合同约定免租期及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免租期)。
对于 1、2 条补贴标准同时符合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开户行需在宝安区)。
6.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7.符合《措施》第二点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 年 1月 1 日之后新注册或新迁入宝安区的企业由区投资推广署受理,金融企业由区金融工作局受理),审批程序主要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
第五章 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项目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措施》第五条,“鼓励高端写字楼宇运营主体打造高端服务环境,积极招引优质企业入驻。(一)对于入驻率不低于 80%,且“四上”企业入驻面积总和占楼宇可租赁面积 50%以上的,按 8 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实际租赁面积、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楼宇年度综合贡献进行评价,分等次予以运营主体支持,并在楼宇设置企业服务分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服务”。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纳统的企业。
2.运营楼宇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一条高端写字楼宇认定条件。
3.入驻企业租赁合同需在各街道进行备案。自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备案。本操作规程印发之日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需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备案。
三、奖励标准
1.对楼宇入驻率不低于 80%,且“四上”企业入驻面积总和占楼宇可租赁面积(楼宇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为准)50%以上,按 8 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主体实际租赁面积、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五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 300 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 2 亿元以上。
(2)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5000 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300 亿元以上。
3.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四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4%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 200 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合计达到 1 亿元以上。
(2)楼宇写字楼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4000 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200 亿元以上。
4.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评为年度三星级高端写字楼宇,并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地方财力贡献增量的 3%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 100 万元:
(1)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累计合计 5000 万元以上。
(2)楼宇单位面积税收达到 3000 元/㎡及以上。
(3)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100 亿元以上。
四、计算依据
1.入驻率=楼宇已租赁总面积(以租赁合同备案面积为准)/土地产权证上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
2.楼宇年度地方财力贡献是指入驻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归属宝安区部分,具体计算方法以区税务局意见为准。
3.单位面积税收=入驻企业上年度在宝安纳税总额/楼宇规划为商业办公建筑面积,企业上年度纳税额=税务自缴税款总额+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税额调库,税务数据以上年度纳税证明为准。
4.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指入驻企业上年度在宝安区纳统的营业收入(产值)之和,以企业上年度 1-12 月统计月报数据为准。
5.楼宇入驻企业需注册地址位于申报楼宇内且在我区依法纳统的,才能纳入楼宇地方财力贡献、上年纳税额、营业收入(产值)累计计算。
五、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须验原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运营主体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5.银行开户证明。
6.产权证明等楼宇使用用途及面积佐证材料。
7.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凭证、上年度租金发票及银行流水单。
8.楼宇运营管理合同(运营主体自有物业的不用提供)。
9.入驻企业清单。
10.其他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每项材料须加盖公章。
六、审批程序
该项目的申报受理部门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程序主要包含启动申报、材料接收、材料审查、数据核实、专项审计、征求意见、信用核查、项目公示、上会核定等相关必要程序。其中,数据核实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楼宇入驻企业上年度累计地方财力贡献、纳税总额、累计营业收入(产值)等经营数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性材料审查项目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现场项目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为提高审核效率,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至 45 个工作日。
二、本操作规程对企业的资金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宝安纳税总额的 30%,超过纳税总额 30%的以纳税总额30%予以奖励,楼宇运营主体奖励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只能享受区专项资金的一项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多款扶持措施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
对于通过产业遴选,以优惠地价获得总部用地建设的楼宇,在达到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标准后,其运营主体方可申请相关补贴。
三、获得本操作规程支持的办公用房仅限于承租单位自用,在扶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楼宇运营主体自用及商业配套面积不列入楼宇招商和运营评价。承租单位、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承租单位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应当返还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录入深圳市和宝安区信用记录,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综合惩戒。
四、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就所属责任领域条款予以解释。
五、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与《措施》一致。在《措施》有效期内受理的企业补贴申请,在《措施》超出有效期后,企业累计补贴月份未达 36 个月的,可参照本操作规程继续补贴满 3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