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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开展2021年第四批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0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范围
1.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
第十七届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
3.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
2019年9月后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或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2月17日前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承办活动的证明文件(活动认定文件、会议纪要等)。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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