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宝安区关于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的专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的部署,加快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推动宝安区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先进制造业强区全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数字创意产业是以数字技术为驱动力,围绕文化创意内容进行创作、生产、传播和服务而融合形成的新经济形态,包括数字装备生产制造、数字创意融合服务、设计服务、内容生产创作等四大业态。
第三条 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受区相关产业资金年度规模限制。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扶持条款
第五条 加强数字技术研发。支持数字创意文化装备或文化终端企业提升技术研发水平,对影视音响设备、VR/AR/XR装备(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扩展现实)、云文化装备、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等领域的自主研发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数字内容原创。提升数字内容作品创作能力,对网络影视、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等原创作品,获得视听平台分成收益超过5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聚集发展。鼓励建设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省(市)数字创意园区(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0、3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自主开发运营游戏。对自主开发并在近两年内取得国家或省版权管理部门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游戏,给予单个项目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自主开发并在近两年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游戏,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培育数字创意新型业态。支持数字艺术、云演艺、云旅游、云展览等新型业态,对经认定的优秀数字创意新业态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培育数字创意企业。支持数字创意企业积极纳统,对首次纳统的数字创意规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创意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数字创意企业扩产增收,对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数字创意规上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给予最高2%,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创意企业发展空间。支持数字创意企业提升发展空间,对数字创意规上企业给予不超过实缴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最多200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培育引进数字创意企业。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培育引进数字创意规上企业,经认定的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每增加1家数字创意规上企业,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20万元;从区外新引进1家数字创意规上企业,对园区运营单位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产业资金配套奖励。鼓励申请上级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数字创意产业(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数字创意产业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资助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数字创意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享受本区专项资金的一项扶持。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申报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申报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宝安区数字创意产业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宝安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八条 本措施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并仍处于有效期的文化产业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