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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20+8”产业集群发展、建设国际一流医疗服务体系等工作部署,提升宝安区大健康产业创新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大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第一条【适用机构】本措施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大健康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等。
第二条【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扶持医疗美容、精准医疗、康复养老、精准营养等大健康产业及为其提供支撑的设备、技术、服务等。
二、大力推动医疗美容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引育医疗美容领军企业】
(一)引进国际国内医美头部企业。瞄准国际国内头部医疗美容机构(企业)开展高端招商,对引进的医疗美容上市企业、已有成熟产品上市的研发生产类医疗美容企业、医疗美容互联网渠道企业等头部企业,以及新引进注册的医疗美容头部企业一年内达到规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标准条件的,落实相应监管协议后,按条件给予落户奖励,最高1亿元。
(二)支持医美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宝安区内医美企业(机构),对宝安区内注册企业(机构)上一年度产值或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按照其产值或营收增量的1.5%给予奖励,最高1亿元。    
(三)支持医美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建立医美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对接机制,定期举办医美产业供需对接会,促进医美服务机构了解、使用宝安区内企业产品,为宝安区内医美产品提供先试先用、产品展示等支持,支持医美产品应用推广。支持企业创新产品纳入《宝安区创新产品目录》,为新产品新技术提供应用场景,引导医美服务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宝安区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第四条【支持医美器械研发创新】
(一)支持医美器械注册认证。支持企业研发医美激光、强脉冲光、射频、超声设备、水光仪等高端医美器械,加强AI智能技术在医美器械的研发和应用。对新取得Ⅱ类、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新迁入的,单个产品注册证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口腔特色产品开发。聚焦口腔科技发展和临床重大需求,加快口腔新型材料、口腔影像、种植导航系统、生物3D打印等高端产品研发创新。支持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医产学研合作,对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总投资2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对获得中华口腔医学会科技奖一等奖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医疗美容服务提质】
(一)支持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认证。支持建设国际性、专业化、规范化的医疗美容机构,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3A、4A、5A等级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分别给予10、30、50万元奖励。
(二)培育口腔医疗服务特色品牌。鼓励口腔医疗服务机构设计开发种植、正畸、美白修复、儿童牙科等特色诊疗服务。加强特色诊疗服务品牌建设,对机构首次获得“深圳知名品牌”“深圳品牌百强”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打造医疗美容特色商圈。打造“医美特色商圈”,支持优秀或潜力医美机构入驻,定期举办宝安“医美月”等品牌宣传活动,为宝安区内优质企业提供专属推介渠道,联合头部医美电商平台向大湾区城市发放消费券,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美消费目的地。
第六条【创新行业监督规范模式】成立以宝安区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单位的医疗美容质控中心,为宝安区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统一的人员培训、提供质量控制技术支持,引导宝安区医美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差异化发展,促进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加强“证”“照”信息共享,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在确保监管效果前提下,尽量减少对医疗美容机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鼓励开展精准医疗领域前沿创新
第七条【推动精准医疗产品实现技术突破】
(一)支持医院试点开展LDT模式。支持宝安区医院联合具有资质的独立医学实验室或体外诊断企业,开展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LDT)体外诊断试剂试点,为快速迭代的基因检测试剂产品提供应用通道。
(二)支持AI医学影像辅助诊断等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开放宝安区医疗预防、诊断、筛查等场景,支持AI医学影像辅助诊断、肿瘤早筛、医疗大模型等在医院场景应用。
(三)鼓励机构申请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支持宝安区企业(机构)开展干细胞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对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及项目完成备案工作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提升精准医疗临床服务水平    
(一)鼓励医院开展临床试验服务。鼓励宝安区医院申请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GCP资质的医疗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现有GCP机构拓展专业学科,每新增1个GCP专业学科,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加快实施临床研究“大PI”计划。支持宝安区医院加快实施临床研究“大PI”计划,对获得市级支持引入的“大PI”项目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卫生健康大数据产业落地】
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企业为宝安区提供数据治理服务,建立智慧健康数据平台,实现医疗数据有效治理。吸引AI医学影像企业与宝安区内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搭建影像云平台,开展模型训练,推动AI大模型、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发展。
四、提升康复养老产业发展水平
第十条【支持创新型康复养老技术创新】
对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物联网等技术,聚焦脑机接口智能辅具、康复机器人、康复训练设备等创新领域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择优按照项目总投资20%给予资助,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提高康复养老服务能力】
(一)支持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机构建设。大力推动医养结合,鼓励医疗机构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办医疗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的企业(机构),按照审计确认金额给予资助,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运动康复医院和学科建设。支持运动康复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康复医学学科建设,鼓励开展骨科术后、运动损伤、肌骨疼痛、体姿体态等特色康复服务。
(三)打造运动康复服务产业协同生态。建立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运动康复服务网络,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运动康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医院与康复服务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机制,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品质化、高端化的运动康复服务机构。    
五、支持精准营养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十二条【支持精准营养产品创新开发】
鼓励企业围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型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和运动营养食品等精准营养产品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对首次获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产品给予资助,最高15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精准营养定制化服务应用】
鼓励企业打通精准营养服务闭环,探索开展营养健康检测与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定制化的精准营养方案;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依据中国传统的饮食和中医食疗文化“药食同源”理论,大力推进中医食疗养生行动,开展药食同源健康管理服务。对开展定制化精准营养方案、药食同源健康管理相关业务与服务的企业和机构择优给予资助,最高10万元。
六、大力发展高水平特色医疗场景建设
第十四条【促进深港医疗健康跨境衔接】
(一)支持开展跨境医疗健康服务。支持宝安区内医疗机构举办国际社康(港澳居民健康服务中心),聘用港澳及国际医护人员开展诊疗服务的,按照100元/诊次标准给予资助,单个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国际医疗健康产品临床应用。对获批“港澳药械通”的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对首次申请使用的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械并完成实际采购、投入临床使用的品种给予奖励,最高5万元,单个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港澳医疗人才跨境执业认证。支持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对取得内地医师资格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并在宝安区工作1年(含)以上的港澳医疗专业人才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
(一)支持中医诊疗智慧化发展。鼓励智能面诊、针灸机器人、AI中医药大模型等企业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临床前完成工程化样机研制、独立软件定型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检报告的产品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二)支持中医成果转化基地引进、孵化项目。鼓励中医智能装备等的开发,对转化基地所承担的项目,经认定为优质项目且完成成果转化落地的,按转化基地经费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三)支持中医服务新业态。支持企业和医疗机构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领域、中医诊疗全生命周期业务、可穿戴设备及健康应用程序(APP)等方面,开展“中医诊疗+AI”、“中医互联网医院”等新业态。
七、加强机构及空间要素保障
第十六条【机构支持】
对宝安区新成立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举办资助,资助金额按50%、30%、20%分三年发放,举办二级、三级综合医院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2000万元的资助。举办二级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分别给予最高480万元、1200万元的资助。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成功创建“三甲”医院、“二甲”医院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空间支持】
(一)租金支持。新引进大健康领域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按照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引进头部大健康服务机构设立旗舰店,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租金扶持比例为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单个主体最高500万元。    
(二)园区支持。支持建设特色鲜明、企业聚集、功能完善的大健康及细分领域园区,对于通过市级认定的大健康特色产业园区,按市级资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园区最高1000万元。
八、附则
第十八条本措施所需经费由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受年度总额控制,已按市、区两级“一事一议”享受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择优、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除特别规定外,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同类优惠措施中的奖励内容不重复资助。
第十九条本措施由宝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在政策措施的绩效评估基础上,可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自2024年01月0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具体条款对执行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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