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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深宝人〔2023〕48号)有效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届满。根据宝安区人才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7月26日


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师队伍管理,为宝安区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强化人才支撑,根据《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企业,是指设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的我区重点企业。
第二章 评聘方法
第三条  根据企业意愿,由区人力资源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在总量内择优确定设立企业。
第四条  设立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宝安区重点产业集群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首席工程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应当在设立企业从事技术、生产、研发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特别优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六条  设立企业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自主评聘1名“首席工程师”并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第七条  设立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支持,成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由首席工程师主持开展工作,依托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发挥首席工程师在名师带徒、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引领作用,3年内认定、培养10名杰出工程师。
第三章 奖励内容
第八条  “首席工程师”奖励标准为10万元,分三次发放,首次发放4万元,第二次发放3万元,第三次发放3万元。
第九条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资助按照设立企业投入资金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运营经费资助按照设立企业当年度投入资金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杰出工程师”奖励标准为每人1万元,认定后在设立企业工作满一年并通过“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组织的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 评聘管理
第十一条  “首席工程师”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任期评估按年度开展,每个任期年度为12个月,自“首席工程师”证书有效期起始年月起算。
第十二条  设立企业负责“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评估结果负有主体责任。设立企业应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3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评估结果,作为“首席工程师”奖励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具体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规范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方法,明确评估内容和目标,认真开展任期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评审、同行评议、匿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首席工程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业绩贡献两方面。
(一)道德品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遵纪守法;
2.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研精神;
3.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科研作风。
(二)业绩贡献评估内容由其设立企业根据行业特点、业绩评价标准和人才层级确定,重点评估“首席工程师”的创新价值、工作能力、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荣誉奖项、学术影响、人才培养、科学普及和团队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首席工程师”向设立企业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填写《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简述个人任期年度内的道德品质、业绩贡献等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贡献佐证材料。
(二)单位评估。设立企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填写《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记录》(以下简称《评估记录》),确定初步评估结果。
(三)内部公示。评估结果应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立企业反映,设立企业应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对评估结果予以更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四)提交评估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立企业确认评估结果后,将《评估表》《评估记录》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局备案。设立企业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
(五)事后核查。区人力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对评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情况的,视为该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不合格;如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业务实行“诚信申报”模式,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和评估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区人力资源局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  首席工程师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评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首席工程师提出任期评估申请后,因用人单位拒不按规定开展任期评估,或因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评估结果、或因任期评估程序不规范,造成申请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径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诉。区人力资源局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如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可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提交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任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优秀:
(一)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或产业贡献的;
(二)取得重大荣誉奖项或学术影响的;
(三)在相关领域发挥突出领军作用的。
首席工程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首席工程师”在任期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估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估的;
(四)已离职且不在宝安区内工作的;
(五)有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设立企业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六)有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或对设立企业的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设立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八)在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经核查发现存在其他应认定为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行为。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当年度任期相关优惠政策,该年度任期已享受的奖励补贴予以追回;连续两个任期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首席工程师”资格,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首席工程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在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被有关部门(院校)查处的;
(二)在办理享受我区“首席工程师”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业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本条款第(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参加我区人才奖项评选或享受我区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深宝人〔2023〕48号)规定失效之日至本文件生效之日,期间提出的业务申请,参照原规定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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