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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2024年修订版) 深宝人〔2024〕43号

发布时间:2024-07-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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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资助操作规程
二、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日常运营经费资助操作规程
三、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奖励操作规程
四、宝安区杰出工程师奖励操作规程
五、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奖励操作规程
六、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七、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八、企业自主培训政府补贴操作规程
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操作规程
十、百校千企产教服技能人才订单式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附则


一、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设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由首席工程师主持开展工作,根据用人单位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启动和运营经费支持。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设有首席工程师工作室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设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并给予相应资金投入;
2.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补贴标准: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按照设立企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启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首席工程师”工作室设立批复或认定文件;
3.设立企业对“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4.设立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议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
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
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
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单位关于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有权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二、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日常运营经费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设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由首席工程师主持开展工作,根据用人单位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启动和运营经费支持。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设有首席工程师工作室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设立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并给予相应资金投入;2.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补贴标准:
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日常运营经费按照设立企业当年度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日常运营经费资助申请表》;
2.首席工程师工作室设立批复或认定文件;
3.设立企业对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本年度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4.设立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5.首席工程师工作室本年度运行报告。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单位是否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议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
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单位关于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三、宝安区首席工程师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给予首席工程师、杰出工程师相应奖励支持,完善相关的评选聘用、任期管理、绩效考核、退出等机制。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首席工程师。
(三)申报条件:
1.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认定的“首席工程师”;
2.首次申请的,自认定为“首席工程师”之日(以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起至申请之日止,在宝安区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申领奖励时仍在宝安区工作;申请续发的,与前一次申请间隔不少于12个月,且申领奖励时仍在宝安区工作;
3.认定后在设立企业工作,并通过设立企业任期评估考核;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补贴标准:
首席工程师奖励标准为10万元,分三年发放,首年发放4万元,次年发放3万元,第三年发放3万元。补贴资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申请材料:
“首席工程师”奖励首发:
1.《“首席工程师”奖励申请表》;2.“首席工程师”认定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结果;“首席工程师”奖励续发:
1.《“首席工程师”奖励申请表》;2.“首席工程师”认定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4.“首席工程师”任期评估结果。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工作且其用人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议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
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四、宝安区杰出工程师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给予首席工程师、杰出工程师相应奖励支持,完善相关的评选聘用、任期管理、绩效考核、退出等机制。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杰出工程师。
(三)申报条件:
1.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首席工程师”评聘管理实施办法》新认定的“杰出工程师”;
2.认定后在设立企业工作满一年并通过“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组织的考核,且申领奖励时仍在宝安区工作;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补贴标准:
杰出工程师奖励标准为每人1万元,认定后在设立企业工作满一年并通过“首席工程师”工作室组织的考核后一次性发放。补贴资金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申请材料:
1.《“杰出工程师”奖励申请表》;2.“杰出工程师”认定文件;
3.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4.“首席工程师”工作室对申请人的考核结果。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
(七)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工作且其用人单位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议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告知办理结果。符合
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配套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配套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配套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
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五、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对各级各类竞赛中涌现出的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加大培养引进力度,对培养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技能竞赛获奖者、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等给予奖励支持。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并取得技术技能称号或技能竞赛奖励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技能竞赛获奖者、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等;
2.奖励分两次申报、两次发放。申报对象首次申请发放时须在宝安区内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且申领奖励时仍在宝安区工作;申请首次发放到领取续发奖励期间,申报对象需持续在宝安区工作;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领取首发奖励补贴12个月后可申请续发奖励补贴,但应当在领取首发奖励补贴后24个月内提交申请(以系统正式受理之日为准);
4.申报对象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技能竞赛获奖者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均分为2次发放,每次发放奖励的50%,同一奖励对象同一档次奖励仅可申领一次,已申领当年度区级高层次人才(或凤凰英才岗)相关奖励补贴的不可申领此补贴。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
2.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3.世界技能大赛、“中华技能大奖”获奖证书、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技能竞赛一等奖获奖证书等;
4.在宝安区就业的,与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地址原则上在宝安区内,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在职证明;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股权证明以及最近12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5.申请人出具最近12个月及以上工资收入流水(加盖银行业务章);
6.申请人出具的最近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证明(加盖社保局公章);
7.申请人出具的最近12个月及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证明(加盖税务局公章);
8.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一类账户);
9.深圳市宝安区优秀技术技能人才奖励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并摁手印);
以上材料1、5、6、7、9提供原件备查。用人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工作且其所在用人单位具有与申报项
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宝安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奖励资助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阶段。(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及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奖励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奖励补贴的申请。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补贴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备
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六、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功能配套,对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设有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后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2.在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的当年集中受理的期限内申报;
3.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出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4.申请人依法诚信运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对于评审符合要求的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在政策有效期内确定当年度的集中受理、集中审查期限,并将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所有提交申请的载体进行打分(最高分值为100分)。在总分值60分及以上的载体中根据分值从高到低选出8个入围单位和4个候补单位,原则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出4个入围单位和2个候补单位,其余每类载体选出2个入围单位和1个候补单位,如当年度某类载体合格(总分值60分及以上)数量不足,则从其他载体中择优补充,如仍不足,奖补名额作空缺处理,同一资助对象仅限申领1次。具体评审规则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
2.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所依托的有关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或批复文件;
4.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5.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半年内运行报告;
6.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7.培训成果及相关档案。
以上材料1、4提供原件备查。申报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七)受理时间:
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当年度发布的集中受理、审查期限为准。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经营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宝安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及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评审、审
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补贴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金,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七、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设有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业。
(三)申报条件:
1.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企业在宝安区内注册、经营;
2.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02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3.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4.认定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后已投入并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5.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
对于评审符合要求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资助,按照其机构规模和教学规模大小分三个档次,最高总分值为100分:基地评价总分值为60分(含)-80分(不含),资助金额为1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为80分(含)-90分(不含),资助金额为3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为90分(含)
以上,资助金额为50万元。基地评价总分值不满60分的,视为不符合正常投入使用的条件。每个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只能申领一次。具体评价规则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五)申请材料:
1.《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校企共建培训基地批复或认定文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提供合法办学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4.实训基地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书;
5.场地和设备证明材料、基地建设情况等;
6.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材料等;
7.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8.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半年内运行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材料1、6提供原件备查,其他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应当核实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在《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七)受理时间:
以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当年度发布的集中受理、审查期限为准。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
2.受理。区人力资源局对电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反馈审查结果。(5个工作日)
3.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或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要求补充、修订材料。(10个工作日)
4.现场抽查。必要时,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抽查,实地考察申请人是否正常经营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在宝安区政府网站公示拟发放资助对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阶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审议。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提请审议。(5个工作日)
7.办结及拨付。审议后,区人力资源局通过短信及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告知办理结果。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专家评审、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配套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补贴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请人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八、企业自主培训政府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第四条第十二款: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能力培训、创新创业培训为重点,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的方式,实施工程师专项技术技能培训,推进企业建立工程师人才终身培养体系,激励工程师自主提升。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五类百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需同时满足:
1.申报单位须是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区五类百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2.申报企业具有自主培训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企业培训中心(学校),具备与培训工种、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备、专(兼)职师资,有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等;
3.培训项目需为线下开展,并由企业自主申报,不得代为申报。
(四)政策待遇:
按100元/人/天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人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限申请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万元,其中技能培训类占补贴总额的60%(含)以上。

(五)申报范围:

1.项目类别:

企业申报补贴的培训项目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就业技能、岗位能力提升等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包含理论与实操课程,并以实操训练为主;
(2)经营管理类培训项目。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经营战略、企业管理等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项目。
2.参训对象:
与申报企业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且在职在岗的员工,每名员工每年可参加不超过2个培训项目。
3.课时计算:
每8学时计为1天(学时可累积计算,即累计完成8学时培训即可享受100元补贴),1学时为45分钟。
(六)申请材料:
企业完成培训后,提交申报资料如下:
1.《宝安区企业自主培训政府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商事登记证复印(扫描)件;
3.项目培训实施方案(需包含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列表及相关照片、师资简介、培训项目教学大纲简介、课程安排等相关资料);
4.参训学员花名册(不同项目分别成册);
5.培训签到表;
6.参训学员在本企业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交凭证(需涵盖培训时段);
7.学员考核情况(需包含考核人、被考核人、考核项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等);
8.项目培训总结;
9.每个培训项目提供不少于5张以上现场培训的高清照片(其中技能类培训需包含3张以上的实操训练照片;不同时段的培训需各提供1-2张能对培训讲师及参训人员有辨识度的照片,照片需有拍照时间水印,不得同一场景同一培训时段提供2张以上照片,不得2张以上的照片黏贴在一个文档里,每个培训项目至少提供一张考核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或扫描)件,申报企业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并由核实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一份文件是多页时,可在首页制作目录,并在目录页由核实人签名、盖章及加盖骑缝章);复印(或扫描)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
(七)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中心。
(八)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九)审定程序:
1.申请。区职业训练中心在人力资源局官网发布申报通知后,申请人登录“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在线申报。
2.预审。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审查合格的,通过预审;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预审不通过退回申请,当年不再接受该申报单位申报。
3.复审。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复审(5个工作日)。
4.公示。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核定的补贴金额在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5.审批。区职业训练中心根据项目核查及公示情况,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7个工作日)。
6.审议。区职业训练中心按规定提请局党组会审议(10个工作日)。
7.拨付。根据审议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等纳入特殊程序,不在审定时间之内。
(十)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该项奖励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奖励,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奖励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人员或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奖励,要求申报单位退还已发放的奖励。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第四条第十款: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充分发挥企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主体作用,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在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分批次分阶段选择试点单位,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进一步创新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渠道。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辖区内企业。
(三)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上述企业授权申请的分支机构;
2.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3.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4.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同等条件下,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四)政策待遇: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
四级(中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5500元/人/年;
三级(高级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7000元/人/年;
二级(技工)或者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8500元/人/年。具体评价规则由区职业训练中心另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五)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学徒培训备案需提交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或方案;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或集体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培训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委托书;
(4)企业已与学徒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承诺书。2.企业需存档备查材料:
(1)学徒劳动合同原件;
(2)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原件;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报名表。3.企业申请预支付补贴需提交材料:
(1)系统提交开班情况、预支金额等信息;
(2)提交每班次1次(原则上每次不少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培训视频资料;(或提供光盘、视频保存路径等)
(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
4.企业申请补贴资金余额需提交材料:
(1)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申请表;
(2)培训合格学徒花名册;
(3)每班次不少于10次(原则上每次不低于20分钟,涉密企业除外)的培训视频资料(或提供光盘、视频保存路径)等;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委托不具备独立法人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学徒培训项目除外);
(5)学徒的资格职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中心。
(七)受理时间:
一年一次,按年度统一办理。
(八)审定程序:
1.申请学徒培训备案
(1)申请。企业经办人登录技能广东,点击“事项办理”—“企业办事中心”—选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申请”模块,填报信息并提交备案材料。
(2)受理。区职业训练中心线上受理,审核企业信息,企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5个工作日)
(3)审核。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3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
(4)复核。区职业训练中心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重新提交的备案材料组织第二次核查评估,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2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不纳入承诺时限)
2.申请考核评价
(1)申请。企业完成培养方案所确定的学徒培训任务后,可以向区职业训练中心提出考核申请,登录“技能广东”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职业训练中心线上受理,审核企业信息,企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5个工作日)
(3)审核。受理后,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提交的考核评价试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方案等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整改完毕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
3.申请学徒培训补贴(预付款、余款)
(1)申请。企业可在企业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申请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可以向区职业训练中心申请补贴资金余额。企业经办人登录“技能广东”,点击“事项办理”—“企业办事中心”—选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模块,填报信息并提交材料。
(2)受理。区职业训练中心线上受理,审核企业信息,企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系统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告知不予办理原因。(5个工作日)
(3)审核。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之日次月15日前)。
(4)公示。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审议。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职业训练中心按规定提请审议。
(6)拨付。审议通过后,区职业训练中心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补充说明:
1.企业存在逾期未退还补贴差额、骗取或者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区职业训练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录入企业
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型学徒培养申请;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先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师工作站或者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十、百校千企产教服技能人才订单式培训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印发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深宝府函〔2022〕63号)第六条第十八款:联合区内外院校、区内主导产业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发起成立大湾区“百校千企”产教服联合会(联盟),实施“百校千企”产教服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行动,搭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和实训平台(2023年6月经宝安区民政局注册名称核准为“深圳市宝安区百校千企产教服促进会”,以下简称为“促进会”),实施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专项行动补贴。

(二)申报对象:

促进会会员企业。

(三)申报条件与培训要求:
1.申报企业须是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已申请成为促进会的会员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培训对象为企业从合作院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式”“合作式”等相关合作协议的国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引进并参加企业新入职技能提升培训的应届毕业生(包括2年择业期内毕业生,不含企业已上岗员工);
3.培训标准和形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服务宝安区
促进会会员企业的原则,发挥促进会平台组织协调服务作用,以“理论+实操”形式设置培训内容,规定毕业生新入职企业技能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每天培训不超过8学时),专业理论、实操培训课时比例为4:6。培训形式有促进会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和促进会订单培训两种。
(1)促进会校企合作订单培训。申报企业根据引进毕业生入职培训专业、人数、教学管理等指标要求,自行向承办机构(促进会会员院校或培训机构)下达订单并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后实施教学培训。
(2)促进会订单培训。申报企业根据引进毕业生入职培训专业、人数、教学管理等指标要求,主动向促进会下达订单。促进会收集汇总申报企业订单以及承办机构的培训方案及时上报区职业训练中心,区职业训练中心审核后择优推荐培训方案给申报企业,申报企业认同后与承办机构签订合作培训协议再实施教学培训。
4.承办机构根据培训对象、培训课程的设置情况,向区职业训练中心提交企业新入职毕业生技能提升培训申请,并将以下资料盖公章后扫描件发送至邮箱(vtb-xmpgb@baoan.gov.cn),区职业训练中心批准开班后,承办机构方可组织实施计划课程教学培训,具体资料如下:
(1)开班申请表;
(2)校企合作培训协议;
(3)订单培训协议;
(4)项目培训方案;
(5)师资介绍及资质证明;
(6)课程安排表;
(7)学员花名册;
(8)培训教学课件。
5.加强培训考勤管理,严格落实课程培训人员、时间和内容,配合接受区职业训练中心培训管理检查指导;培训结束后,由承办机构组织学员进行考试,对理论、实操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督促提升培训效果。
(四)政策待遇:
新入职技能提升培训学员补贴标准为:完成了规定培训学时、综合评分合格以上,同时招聘为企业正式员工的学员补贴1000元/人/年(申报订单式培训补贴的企业员工当年不能同时申报宝安区企业自主培训政府补贴)。
(五)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培训补贴资助申请表》;
2.项目培训课程表;
3.培训学员花名册;
4.毕业生入职技能提升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院校证明、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和企业交缴1个月以上社保清单);
5.培训学员考勤表;6.培训学员成绩表;
7.专业课程培训方案;
8.培训补贴资助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培训专业、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理论+实操培训照片5-8张等,照片需有拍照时间水印)。
申请材料每页需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学员花名册需上传Excel电子版。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完成相关培训后,方可申请培训经费补贴,申报企业的经办人登录“亲清政企平台”在线预申报。
2.预审。区职业训练中心对培训补贴申请资料在亲清政企平台进行预审。审查合格的通过预审;申报材料不合格的预审不通过退回申请,由申报企业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5个工作日)。
3.审核。通过预审后,由区职业训练中心对材料进行受理并审核(10个工作日)。
4.公示。区职业训练中心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核定的补贴金额在宝安政府在线、区人力资源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审批。区职业训练中心根据项目核查及公示情况,提请中心主任办公会、区人力资源局党组会审定(10个工作日)。
6.拨付。根据审议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等纳入特殊程序,不在审定时间之内。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虚假材料和虚假信息的申报单位,取消其该项补贴的发放资格,责令其退还已发放的补贴,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交的该项补贴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故意协助申报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人员或单位,5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助项目的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认定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补贴,要求申报单位退还已发放的补贴。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补贴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补贴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所涉各项奖补均为税前金额,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原《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计划”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人〔2023〕47号)规定失效之日至本文件生效之日,期间提出的补贴申请,参照原规定审查、办理。
三、本操作规程自2024年8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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