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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增资扩产设备更新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区制造业企业实施增资扩产和设备更新,进一步做好“稳存量、扩增量、添新量”工作,优化产业空间资源利用,持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降低企业增资扩产用房成本。对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开展增资扩产或设备更新的工业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一)对上年度新增租赁生产研发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分档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3000万元。标准如下:
1.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 60%的补贴;
2.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3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50%的补贴;
3.企业上年度产值同比增长 10%以下的,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 30%的补贴。
(二)对上年度利用原有生产研发用房实施技改项目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类别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按上年度技改项目实施面积给予实缴租金15%、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三)对上年度首次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布局生产线且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实缴租金70%、最高 3000 万元的补贴。
(四)上述补贴最多补贴3年,实缴租金高于租金参考价的按租金参考价计算。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
二、支持企业综合改造。鼓励上市企业、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与园区签订5年以上租约,并对租赁空间进行综合改造以满足高端生产、研发需要。对采取“长租模式”租赁生产研发用房并于上年度开展综合改造的,按竣工结算费用30%给予补贴,其中百级及以上无尘车间最高补贴800万元,千级无尘车间最高补贴500万元,其他生产研发用房按照不超过3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三、鼓励企业扎根发展。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城市更新、征地拆迁、土地整备等腾挪搬迁、且于2024年1月1日后在宝安新租赁生产研发用房的,按新租赁面积给予25 元/平方米、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
四、鼓励园区开展综合整治。大力推进老旧低效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攻坚行动,为企业增资扩产提供空间保障。对纳入宝安区产业园区综合整治试点、承诺采用5年或更长租期模式、以不超.过租金参考价开展租赁的园区,按政策给予补贴。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一园一策”的差异化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打造全方位、特色化的园区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各街道办)
五、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实施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金融支持专项工作,支持银行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针对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需求,推出专属贷款产品,降低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支持担保机构开发“技术改造专项担保”,为企业技术改造增信赋能。对符合条件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担保费用等,给予最高2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企业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稳定产业用房租赁价格。构建租金参考体系及动态监测体系,多渠道加大参考租金宣传力度,稳定产业空间租金水平,推动国有、集体物业全面执行租金参考价,支持与优质企业签订5 年以上租约,到期优先续租。引导社会园区参照使用租金参考价,动态调整租金价格。对按照租金参考价进行租赁的园区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办)
七、规范产业空间租赁市场秩序。常态化开展产业空间租赁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乱加价、乱收费、乱分摊、乱改加建、乱分转租等租赁市场乱象。在亲清政企平台设立“投诉专区”,畅通租赁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途径,对相关问题线索和案件及时收集分拨、核查处置。落实租赁公示牌制度,对园区参考租金、面积分摊系数、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收费事项等租赁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
八、促进产业空间供需高效匹配。优化“产业空间超市”平台,建立产业空间匹配“1+5”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确保企业空间诉求“当天即受理、5 天有结果”。深入开展“我为企业找空间、我为空间找企业”活动,实现全区产业空间供需市场全覆盖。融合市场主体推进“政策支持+公共保障+商务服务+物业管理”的“四位一体”新质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产业空间供需匹配效率。(责任单位: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各街道办)
九、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措施扶持企业应在宝安区实际经营。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应无同类型出租物业;租赁的生产研发用房应取得产权或权属证明,且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
(三)本措施所需资金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额控制;同时符合本措施及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产业空间政策规定的,申报主体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四)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条款对执行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本措施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本措施规定的企业,可参照本措施获得相应资助。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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