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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专利/专利奖及知识产权 示范/优势企业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11-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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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内容
(一)对企业取得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扶持。
(二)对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扶持。
(三)对企业取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给予支持。
1.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支持。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或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国/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1万元/国/项。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获得授权的,对同一专利额外给予每项一万元的扶持,同一专利仅支持一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外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实施国内专利支持。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支持。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发明专利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利权的按照国内专利支持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下列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团体)所在的单位进行适当的奖励。
1.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2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此类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国家、省和市均立项的,予以其中一个项目配套。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人上一年度已取得专利授权证书或奖励证明文件。
(七)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的知识产权统计所在地须在大鹏新区。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及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或奖励的文件证明材料(含认定文件、荣誉证书、牌匾)复印件;
(七)申请发明专利、涉外专利支持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专利明细表(含:专利号、专利名称、授权日期、授权国家)原件,须根据专利类别分别制作表格;
(八)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还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按照“专利明细表”的顺序性排列;
(九)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按照“专利明细表”的顺序性排列;
(十)申请PCT国际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按照“专利明细表”的顺序性排列;
(十一)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书用word文档编辑,附件资料按顺序插入文档当中,连续编页码并编制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电子文档及纸质材料内容应保持一致。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七、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下达扶持计划——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拨款。
九、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扶持计划。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与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