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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GMP、GLP、GCP、CNAS等认证扶持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审批内容
取得GMP、GLP、GCP、CNAS等认证扶持。
二、资助标准
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企业或机构在新区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给予扶持,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扶持;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1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扶持;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
数据;
(四)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
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 已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
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等。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没有,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
(五)新版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仅申请GMP认证扶持的需要提供);
(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相关证明材料(仅申请GLP认证扶持的需要提供);
(七)取得GCP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新增专业学科证明材料(仅申请GCP认证扶持的需要提供);
(八)首次取得CNAS认证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发票及明细清单等证明材料(仅申请CNAS认证扶持的需要提供);
(九)区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的一个PDF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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