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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支持粤港澳合作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审批内容
开展粤港澳合作扶持。
二、资助标准
鼓励新区生物领域企业联合港澳机构设立或港澳机构单独在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研发机构,第一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启动费,可用于开办费、人员费和科研项目费。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自通过专家评审之日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给予研发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可用于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人员费、科研项目费。
三、审批条件
(一)由新区生物领域企业联合港澳机构设立或港澳机构单独在新区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四)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研发机构申报后通过专家评审。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
(二)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如没有,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股权结构和出资证明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交经深圳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和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五)单位简介、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
(六)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情况、人员情况、研发项目情况介绍(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七)科研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八)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九)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十)研发机构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第一年申请的不需要提供);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需含全部内容的一个PDF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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