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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鹏管规〔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规模化,建立优势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 号),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大鹏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本措施所支持“总部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大鹏新区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大鹏新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3 家;
(五)从申报之日起 5 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大鹏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大鹏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大鹏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公司本身或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
2.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大鹏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在大鹏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 万元;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500 万元;
2.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已在大鹏新区注册且在大鹏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4亿元(金融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400 万元;
(二)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大鹏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具备较强的成长性,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在市、新区相关行业(不含房地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从申报之日起 5 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
(四)申请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 200 万元;
(五)近两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率均超过 20%;
(六)对市、新区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如暂未达到本条(四)(五)项要求,经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成长性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经认定为大鹏新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 100 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经认定为大鹏新区高成长性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 50 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第七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扶持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分阶段给予落户奖励,总额最高 6000 万元,每年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八条 已落户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阶段给予经营奖励,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每年最高 1000 万元。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 大鹏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将未在大鹏新区购置产业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用地用房需求涉及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
第十条 经大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在大鹏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其中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 100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其购置合同的单位面积价格的10%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不足 500 万元的企业,按 75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其购置合同的单位面积价格的 10%给予支持。其中总部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 200 万元;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经大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30%-50%收取。
第十二条 对经大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租用的除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外的总部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 50%-70%,对租赁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 25 元予以扶持。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拥有经大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 2 家的产业园区,投资对园区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食堂等公共设施实施新建或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不超过 200 万元的园区提升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1000 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园区改造补助,最高 1000 万元;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办公面积 200 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扶持,最高 200 万元。对占地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额外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按该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以 100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旧工业区改造补助,对总部企业最高资助 200 万元,对高成长性企业最高资助 10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已按《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企业服务暂行办法》评定为新区重点企业的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其人才住房可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大鹏新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及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人才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给予保障。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与大鹏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第二十条 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应承诺在大鹏新区经营、纳税不少于 5 年,在此期间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扶持可以通过与大鹏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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