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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05-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站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鹏新区党工委 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深鹏发〔201218号)、《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有关规定,对考核合格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总额不超过24万元)。

二、申报对象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站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基地及其他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博士毕业生到大鹏新区注册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且开题考核和期中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在站博士后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部门发放的博士后生活补贴;

(三)下列四类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大鹏新区不予资助:

1.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大鹏新区注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大鹏新区注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大鹏新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3.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4.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的。

四、政策待遇

对考核合格的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2万元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24万元)。

五、申请材料

(一)《大鹏新区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申报人所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基地等设站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或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首次申请提供);

(三)《深圳招收进站博士后人员备案通知书》(首次申请提供);

(四)《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表》(首次申请提供);

(五)《在站博士后人员期中考核表》(二次申请提供);

(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助凭证(银行流水账单等);

(七)申报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简历(首次申请提供);

(八)申报人个人银行卡或存折(一类账户);

(九)申请人在新区全职工作证明(含单位法人签字);

(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以上材料(二)至(八)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28333962)。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如委托他人递交要求委托手续完备;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对上月份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按财务相关规定拨付相关补贴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操作规程自发布1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