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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鹏办规〔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1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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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奋力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标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统筹安排聚焦“20+8”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集群以及文旅产业,用于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专精特新”或具有发展成为“专精特新”潜力等新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金主管部门”)。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新区财政在产业资金中安排,纳入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各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制度,分管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新区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审议资金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及各产业支持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听取各资金主管部门汇报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对各产业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绩效作出指导。
第七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保障。
(二)指导各资金主管部门做好预算编制,审核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申请。
(三)督促各预算单位履行预算主体责任,做好预算执行(四)指导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适时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产业资金支持措施和申报指南,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
(三)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对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四)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事前支持项目验收工作。
(六)履行职能范围内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除履行资金主管部门职责外,还需协助做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公平竞争审查。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全面履行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书面协议。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会计核算制度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及验收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四)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新区纪检、审计、财政部门及其受托机构完成相关检查、审计、监督、统计和评价等工作。(五)落实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结合专项资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并报送新区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按支持事项实施进度,分为事前支持、事后支持配套支持等方式,原则上以事后支持和配套支持为主。
(一)事前支持方式,是指具有一定项目实施基础,经资金主管部门审核给予立项并同步下达支持经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使用财政资金开展活动的支持方式。
(二)事后支持方式,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资金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绩效等进行审计、评估,并给予财政资金相应支持: 或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科研成果、贷款利息等客观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三)配套支持方式,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获得上级政府支持金额等相应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事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应编制项目预算,建立独立台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支持对象及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新区各产业资金扶持政策规定或对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五条 对事后支持项目、配套支持项目,原则上不限其支持资金使用用途,有特殊使用用途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支持资金用于员工奖励的应奖励到员工个人,或用于资金使用单位实施的有利于吸引各类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等人员来大鹏新区工作,以及为留住上述人员给予的各类奖励措施,不得抵扣应由单位负担的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同一事项符合多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鼓励申报主体先行申报国家、省、市级相关项目。
(二)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支持总额控制,原则上同一主体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重大产业项目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标准的,各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支持措施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或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三)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或书面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四)资金主管部门可对重点单位或领域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支持,共同监管项目。
(五)资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评估效果,对资金投入方式或模式适时作出调整,优化支持机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批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近两年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 20万元以上的。
(二)近两年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三)被依法依规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被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或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相关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各支持措施暂未涵盖,但对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或对新区有重大贡献的事项,经申报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资金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五章受理与审核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采用“集中受理,分批拨付”的受理审核模式,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路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二十一条资金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审核。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实地考察,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须补齐的资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专项审计。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项目的类别、内容、实际支出费用等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公示。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拟支持计划向社会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结果,复核的结果于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人,异议成立的,不予支持。
(四)下达拨付。拟支持计划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下达支持计划.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支持计划、项目类别办理合同签订、资金拨付手续,对于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事前支持项目确需进行项目变更(含核心团队人员和执行周期等 )、项目撤销时,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在变更之前三个月向资金主管部门申报且经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撤销的,已支持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资金主管部门追回,财政部门予以协助;支持资金尚未拨付的,不予拨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各自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根据项目特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支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评估结果将作为未来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资金主管部门中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与申报单位或个人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项目资助计划提供事务性、辅助性和专业性工作机构的各相关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地对项目作出评价,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行为的,由各资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违反合同规定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支持资格等措施,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申报支持异常名录,会同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不超过”“以下”均不含本数;
“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的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支持比例等未尽事宜由资金主管部门在支持措施中予以规定,支持措施由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鹏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受理,且审核通过的项目参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