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市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限制和除外
(一)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项目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措施支持。
项目名称 |
申报对象 |
申请条件 |
资助标准 |
申请材料 |
申报时间 |
供应链-贷款贴息支持 |
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本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本年度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外贸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1-03-01至2021-03-31 |
供应链增长支持(第四季度)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时限】 本项目申请时效以产业资金申请系统的申报时间为准,若企业未在申请时段内申报,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1-03-01至2021-03-31 |
供应链-保费支持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保费,可按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7-01至2020-09-30 |
供应链增长支持(第一季度)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9-01至2020-09-04 |
供应链增长支持(第二季度)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时限】 本项目申请时效以产业资金申请系统的申报时间为准,若企业未在申请时段内申报,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8-01至2020-08-31 |
供应链增长支持(第三季度)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申请时限】 本项目申请时效以产业资金申请系统的申报时间为准,若企业未在申请时段内申报,则视为企业自动放弃。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11-01至2020-11-30 |
供应链-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须同时满足):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7-01至2020-09-30 |
供应链-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须同时满足):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7-01至2020-08-31 |
供应链-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上年度在福田区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管理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支持。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7-01至2020-08-31 |
供应链-新纳入统计支持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海关进出口数据统计归属地均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管理和外贸等企业。 |
(须同时满足): |
对新设立并纳入海关统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2020-07-01至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