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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市场规模,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 扶持对象
依法在福田区注册的,为促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代理、转让、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法律、信息、培训、运营、融资与产业化等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三条 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福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高端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新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外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60%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二)落户福田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专业团队(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数据工程师等)社保缴纳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20人、30人。
(三)落户首个自然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自然年度保持营收增长。
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资助不超过50万元,第二、三年度根据机构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每年新引进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引进、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到福田区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育力度。
(一)对新引进区外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给予机构3万元/人奖励。
(二)设立知识产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创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给予创新领军人才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三)申请主体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四)申请主体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申请主体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六)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资助,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做大做强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一)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支持。对新设或由区外迁入福田区的服务机构,可最高按实际租金投入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不超过3年。
(二)对在福田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年营业收入(其中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须60%以上)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2000万、5000万以上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达标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并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A+级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案例入选国家、省级优秀(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奖励。
(五)对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六)对已向广东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公益性培训项目给予资助,每项培训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八)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宣传、推广、普及项目,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九)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能力提升项目包括: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专利诉讼等业务案例5项以上;或已为至少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不低于60%的等。
(十)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商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资助,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20万元。具体为:积极帮助深圳企业建立或完善商标管理体系,在商标注册、续展、运用、专用权保护等方面,提供参考信息和专业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圳区域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和商标品牌培训等。
(十一)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资助,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具体为:研究、开发和提供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研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培养深圳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引进和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等。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
支持国外知名机构在福田区设立常驻代表处等机构,鼓励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全面提升福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国际化程度。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福田区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常驻代表处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机构,按照每年知识产权服务出口额(以年度收汇金额为准)2%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查核实)。
(三)对具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通过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福田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的,给予2万元/人奖励。
第七条 推动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鼓励依法成立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组织,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牵头、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标准。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团体主办、承办大型知识产权活动给予补助。
(一)对依法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运营、服务成效综合评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标准委员会工作的单位,根据服务、工作成效综合评定,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政策奖励的对象为在福田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本政策按照次年兑现上年奖励和补助的原则,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区级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奖项的,如上级奖励中含有区级配套资金,在进行区级政策兑现时可予以相应扣减。区级给予的政府扶持或区级配套资金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晋档升级,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根据机构运营情况、服务成效、人力成本、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等综合评定。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被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被相关部门通报、约谈,或因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被多次举报投诉的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
(五)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得利用更名等手段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同一项目的不同申报单位中,如出现法人、合伙人、股东为同一自然人,则只奖励其中一个单位,且该项目不再接受落选单位在其他年度的申请。申报条款中明确可累计获取奖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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