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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宗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福田区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以下举措。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注册登记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区(工业产值分成工业企业可不受统计关系限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领域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绿色低碳产业指主要从事《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三、具体举措
(一)招商引资支持
1、产业落户支持。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第一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或研发投入达2000万元的,经区政府审定备案,按照营业收入1%或研发投入2%给予落户扶持,最高2500万元。
2、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二)产业空间支持    
1、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或上市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标准最高按市场评估价30%予以租赁,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租金支持。
2、社会物业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国家高新技术或上市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以及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依标准最高按实际租金金额70%予以补贴,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租金支持。
3、办公自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3000万元。支持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所购用房获得支持期间及最后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产业高成长支持
1、小升规支持。对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根据本年度营收总额或工资总额及同比增速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支持。
2、高成长支持。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500万元,或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收比不低于5%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研发投入金额分档给予不低于研发费用3%-5%扶持,最高300万元。    
(四)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
1、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库支持。本年度首次纳入福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录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根据战略新兴增加值贡献分档支持,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2、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支持。对上一年度营收2000万以上且营收增速10%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库内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按营收情况分档不低于20万扶持,最高300万元。
(五)产业团队支持
对纳入环境治理行业统计的企业,根据企业本年度一季度、上半年、全年的工资总额及同比增速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多申请三次,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核心高管及团队。
(六)先进技术和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
上年度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加快生态环境技术发展”、“支持先进环保技术研发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数字化转型”任一项目支持或获得《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政策支持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按上年度实际到账市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七)产业人才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碳路先锋”称号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人员,最高奖励20万元。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的可享受人才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健康管理、父母居家养老等综合服务保障。
(八)产业楼宇入驻支持
对上年度从区外迁入福田区绿色低碳产业楼宇,且工商、税务在福田区进行登记并已转入福田区纳统的规模以上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含搬迁到福田区当年升规入库的企业),根据营收情况分档进行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九)绿色金融支持
根据《福田区绿色金融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纳入《福田区绿色企业库》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绿色金融贷款支持。
四、限制清单和除外情形
1、企业同一事项已获福田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2、对依法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企业(机构)或个人,产业政策不予支持。
3、本措施支持政策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限制,有数量和额度限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4、申报受理期间,申报主体的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及信用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支持。    
五、附则
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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