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鸿鹄人才”认定相关材料说明
序号 |
人才类别 |
认定标准 |
证明材料形式 |
证明材料名称 |
发证或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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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杰出人才 |
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
获奖证书及金质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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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皇家科学院、皇家卡罗林医学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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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
获奖证书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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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科学院院士 |
通知、证书 |
院士证书 |
中国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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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程院院士 |
通知、证书 |
院士证书 |
中国工程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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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韩国、西班牙、印度、乌克兰、以色列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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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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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精英人才 |
A类:1.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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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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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类:1.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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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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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类: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C类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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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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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成长型人才 |
科技创新类 |
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5名完成人;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5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5名完成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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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
10 |
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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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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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成长型人才 |
科技创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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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级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得者的第1名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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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
12 |
深圳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深圳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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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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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地市级专利奖金奖获得者的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同一专利每单位限报1人,不得重复申报) |
证书、奖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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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知识产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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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的前3名完成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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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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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
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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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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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省级科技专题计划课题前3名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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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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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
证书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委员》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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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获得市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副主任。(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申报人必须实际从事技术研发工作。)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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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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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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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创客中心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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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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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成长型人才 |
科技创新类 |
入驻光明区且持续正常开展业务1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具有执业专利代理资格的。(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证书、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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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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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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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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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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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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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博士后出站留(来)光明区,在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
博士后证书、出站留深工作单位及社保缴纳证明、从事科研工作证明材料 |
《博士后证书》 |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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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项目A轮融资获得经光明区科技金融主管部门备案且具备资质的风险投资机构2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创新、创意、创客人才或团队核心人才。(每项目限报1人) |
相关融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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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近 3 年,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一等奖,且在光明区落户的企业或创业团队获奖项目研发机构负责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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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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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副省级城市及以上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人才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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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经济、贸易和科技、信息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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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经营管理类 |
近3年内,连续2个年度纳税额均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光明区连续任职超过2年的。(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纳税证明、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
光明区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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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注册资金超过2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营业执照、任命书 |
市市场监管委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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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成长型人才 |
经营管理类 |
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在光明区注册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工作2年及以上,且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12万元的人才 |
证书、批文、社保清单、劳动合同、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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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美国“全球风险管理协会”、光明新区税务部门、光明区社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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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获得经济管理类专业全日制博士学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的人才 |
证书、工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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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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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纳税证明、合伙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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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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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上年度光明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百强企业中,从事新材料(石墨烯)、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与生命健康产业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以及上年度深圳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批文、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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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近3年,被评为“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证书、商事主体登记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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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技术技能类 |
近3年,获得省级(副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级(副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5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地市级技术能手或者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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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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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获得当年度《深圳市技能人才供需及培训指导目录》紧缺类工种范围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非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须参加并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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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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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成长型人才 |
技术技能类 |
属于《深圳市技能人才供需及培训指导目录》紧缺类工种范围内,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局授权或认可的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获得高级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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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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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综合类 |
具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近3年,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主要成员(前3位)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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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和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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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通过高级园林工程师考试及取得相关证书,近3年,获得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颁发的优秀园林工程奖的主要成员(前3位) |
证书、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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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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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通过国家或深圳绿色建筑设计认证的项目带头人 |
批文、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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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近3年,获评为“中国百名社工人物”或“广东省优秀社工”的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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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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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经省级(副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评估为4A级社会组织的核心人才。(每单位3年内限报1人) |
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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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副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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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未能详尽列出的证明材料具体适用,由区人才办向专业部门求证后决定。如有疑惑,请致电0755-23244073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