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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 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 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 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光明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性资 金在光明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区政府投资 项目包括 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00 万元以上 的单个或成套设备购置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等,以及单个项目投 资在额度以下但适合批量打包实施且打包后总投资达到 200 万 元以上的小型工程项目或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通过专项经费等建设的项目,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 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标准适度超前,综合平衡质量、效益和成本,提升项目的长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 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 产业化、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 目为主。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区政府 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区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二)区财政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保障,对区 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工 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核。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四)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以及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包括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建设 单位。项目提出单位为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指具体负 责项目实施的单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具有建设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 门或工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 案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提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 或交由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项目提出单位如需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可在项 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提出单位拟定移交协议,双方达成一致 后签订,并在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 应用,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采取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模式 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通过 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投资项目在线 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 下简称多规平台)办理项目登记、申报、论证、审批等手续。 
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 金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 环节。项目策划生成通过登记平台办理,项目审批通过在线平台 办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程序开 展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第二章 项目策划生成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主要包括项目策划储备、 项目登记、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包括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等。 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或审批的,从 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提前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区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 期内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意向,初步明确项目信息,开展项目社 会经济效益分析,提出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模式,形成前期工 作成果文件,按程序开展项目策划储备。
 第十二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信息并获 取项目代码。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功能、意向用地范围、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项目代码是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全生命周期 各阶段的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归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实现 信息共享。 项目提出单位在项目登记前可以通过多规平台开展空间信 息查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和建设需求 等编制项目建议书,阐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建设必要性、意向用 地范围、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融资模式、建设管 理模式、总投资等。

对于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经区政府 常务会议批准的专项规划且项目信息明确的项目,以及区委常委 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论证。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提出单位申报材料、规划文件、 会议纪要等直接批复。 

第十四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通过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 (含项目空间信息)。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含项目空间信息)前, 应充分征求住房建设、政数、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技术论证。涉及空间 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信息同步推送多规平台, 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空间初步论证。初步技术论证和 空间初步论证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信 息,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城 市规划建设强制性内容、重点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以及土地 权属情况的空间初步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有关空间性 规划管控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气象、文物、产业、通信、海 绵城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综合管廊等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 部门收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 初步论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多规平台收到申报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统筹出具空间初步论证结果并推送登 记平台。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规划、政策、建设需求、 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空间初步论证意见,明确建设必要性、意向 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等。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提出单位或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政府常 务会议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予以批复。 需要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列入 区政府投资项目库,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即可向区发展改革 部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 前期经费是指区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可用于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和评审,规划论证、环境影 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 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 要开展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根 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度和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所需的前期基本研究经费从项目提出单 位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咨询单位,项目提出单位会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区政 府相关会议纪要等,结合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开展项目功能定位、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投融资方案、建设管理模 式、运营管理模式等研究,根据估算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勘察、方案设计、专项论证等相关工作,形 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成果文件,文件应达到规定深度。 
第二十条 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单纯的设备购 置、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 施、城市照明等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提出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深化研究 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规划 和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空间详细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起 6 个 月内通过登记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空间信息)。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 革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 2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综合技 术论证。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的,登记平台将受理的申报信息同 步推送多规平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空间详细论 证。综合技术论证和空间详细论证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多规平台接收的申报信息核实空间初步论证提出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对建设方案开 展各领域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土地权属情况的空间详细论证, 并根据需要通过多规平台征求其他空间性规划管控相关主管部 门和运营机构意见。 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管理、国家安全、 城管、文物、民航、轨道、燃气、电力、通信、海绵城市、综合 管廊、油气管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运营机构收到规划和自然资源 部门征求意见信息后,依职责进行空间详细论证并在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多规平台反馈正式意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在收到空间详细论 证申报信息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空间详细论证意见并推送至登 记平台。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综合技术论证意见和空间 详细论证意见,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信息后 20 个工作日 内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意见,并将具备可行性的项目推送在线平 台。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区 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初 步技术论证及空间初步论证、综合技术论证及空间详细论证的时 限。延长论证时限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提出单位应主动对接相关部门落实各领域 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空间论证过程中提出建设方案不可行或空间论证不可行等否定性意见的,应由否定性意见的提出部门指导 项目提出单位调整意向用地范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的,各部门应在规定 时限内反馈正式意见并作为后续审批依据。项目在策划生成后, 除审批条件发生变化外,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行政审批时原则 上不得提出不同意见,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审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具备可行性的项目推送在线平台后,项目建设 单位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并确认相关事项申 报信息。在线平台根据确认后的事项申报信息,同步受理用地预 审和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或规划设计 要点)申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在线平台的事项申报信息 后,在 5 个工作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合空 间详细论证意见,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 格和技术参数、建设工期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概算根据 概算定额等测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 日起 3 个月内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 确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复之日起 3 个月内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 2 个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概算未超过经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予以审 批;项目申报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10%以上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 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区委区政府会议审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可免 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批。项目建设 单位在登记平台完成项目登记并获取项目代码后,直接通过在线 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在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 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采用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区政府 投资资金的项目,免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和概算的编制、论证及审批,按程序开展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论 证及审批。项目所需资金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切块资金中统筹 安排。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 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 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 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部 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区经济社会发展目 标、项目建设需求及区财政状况,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编制区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和区本级预 算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或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等; 
(三)前期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等;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切块资金;
(五)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实行分类管理,其中: 
(一)A 类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已批复并在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切块资金列入 A 类项目管理。 
(二)B 类项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或可直 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但在计划年度内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 目。
(三)C 类项目: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复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 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批准。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 改革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项目单位下达,下达的区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当年有效。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应做好计划执行工 作,确保完成年度计划。 
第四十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调整本 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应编制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 批。在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区发展改革部门 可根据全区建设发展需要及各单位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支出进度, 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进行统筹调整。 确需调整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编 制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区发展改革部 门应根据项目策划生成、项目审批情况,对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中项目的类别、建设内容、投资额等及时调整更新。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 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控项目投 资,坚守质量安全红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污染 防治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本办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 得开工建设。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 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提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十五条 经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项目概算是控制区政 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 的项目概算。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 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调整项目概算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区 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凭下达的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 合同文件等付款申请资料到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付款手续。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区人大批准的政府部门预算,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 拨付。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政府投资项目 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提出单位 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 用,项目提出单位不得接收。 
第五十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 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确认,并按照规定报送区财政 部门审核。 
第五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 的编制和审查确认,并按规定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区政府投资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 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 适当延期。 
第五十三条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 务决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区财政部门出具竣工决算报告 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 算批复。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 提出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 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区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策划生成、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 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项目档案。 
第五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 选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 目建设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上 佐证材料,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经批准终止的项目已发生的项目资金,项目未移交的,由项 目提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项目已移交的,由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决算审核。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单 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月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等。
第五十九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 督。项目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区审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对项目的 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十条 项目提出单位对其所提出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 计方案、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 境、水务、土地监察等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区政 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 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区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区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区政府投资 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区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区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 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 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区政府投 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投资补助等区政 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 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项目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区 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 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数字所称“以上”含本数,“以 下”“以内”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对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紧缺、关键 项目以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可按照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 府常务会议有关决议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原《光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光规〔2019〕2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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