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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运作与管理,实现 产业空间资源优化配置,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提供用房保 障,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光明区创 新型企业、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 的产业用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成立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创新部门的区领导任组 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 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 整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为:协调、解决创新型产 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创新型产业 用房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区科技创新局,由区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各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能提出主管产业领域创新型 产业用房需求;审核主管产业领域内企业(机构)申请入驻创 新型产业用房的申报材料,并提出产业用房配置建议;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引进市级优质资源及项目落户光明区,协助核实企业统计数据 及在光明区纳统情况;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为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内的创新型产 业用房建设、回购等提供经费保障工作;
(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负责创新型 产业用房配建及自建审批等相关事宜;
(五)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质量安全监 管及发布当年产业用房租金指导价;
(六)区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出售、回购创新型产业 用房实施审计监督;
(七)区国资部门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受托建设、管理的 创新型产业用房进行监督;
(八)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确定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 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实施主体签 订监管协议。
第三章 筹集建设
第六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承担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任务
的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二)企业(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
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三)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项目中按一定比
例配建;
(四)其它符合政策规定的筹建方式。
第七条 对按照容积率提升、城市更新等政策要求返还建筑
面积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除已发布的土地出让公告、签订的土地 出让合同以及产业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明确约定了产业用房由政府 回购外,相关文件未明确约定以及今后土地出让、城市更新项目 配建、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配建等涉及产业用房移交的,原则上 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无偿移交部分不计收地价。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回购及无偿移交流程如下:
(一)回购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 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无偿移交项目按协议要求执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项目建设监管协议,明确项目 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 与项目单位签订建设监管协议;
(三)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明确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位置及相关要求,报领导小组会议审 定,项目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完成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移交
协议,并完成项目后续移交工作。
第九条 回购标准根据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建安工程造 价指数核算建安工程参考价,建安工程造价指数取竣工验收前 12 个月造价指数平均值。政府回购价格按经核算的建安工程参 考价的 1.1 倍执行,并由专业的审计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区政府建设、回购、统租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区财 政;平台企业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资金来源为企 业自筹。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坚持以租为 主、租售并举的配置原则,出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准入门 槛及租金价格参照本办法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或产业监管协议 等文件已明确的除外。
第十二条 通过政府自建、回购、无偿移交方式建设的创新 型产业用房产权登记单位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职能部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接创 新型产业用房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创新型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录 入深圳市产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至政府后,空置期间产生的 物业、水电等费用列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项目入 驻后,由项目支付物业、水电等费用。
第十五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租售收入以非税收入上缴国
库。为支持我区重大项目策划,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创新型产 业用房一定期限内可按区财政审定价格出租给区属国企,在此 期间区属国企承担空置费用以及运营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租赁管理要求组织入驻企业(机构)履行相关审批 手续。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须同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光明区,统计关系应在光 明区或承诺入驻后三个月内迁入光明区;
(二)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 财税等方面未受过 10 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三)属于智能产业、新材料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及科技 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或机构;
(四)承诺 5 年内不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或统计关系 迁出光明区。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除遵守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相应条 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及面积配置:
(一)优质企业类型:
1.上年度产值或承诺入驻后 1 年内产值达 5000 万元的企业
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产值达 8000 万元的企业可配 置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产值达 1 亿元的企业可配置面积不 超过 30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50%;
2.上年度纳税额或承诺入驻后 1 年内纳税额达 500 万元的 企业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纳税额达 800 万元的企业 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纳税额达 1000 万元的企业可 配置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50%;
3.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孵化器毕业企业 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6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 的 30%;
4.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的孵化器毕 业企业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 指导价的 30%;
5.具有 5A 资质的社会组织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 具有 4A 资质的社会组织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具有 3A 资质的社会组织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 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50%;
6.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社会机构(如行业协 会、商会、联合会、产业联盟等)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 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50%;
7.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有重要作用的科技服务机构,
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 的 50%。
  (二)重大科研平台(机构)类型:
1.区政府重点培育或引进的对光明区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 动作用,属财政拨款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研发平台、公共服 务平台落户光明区的,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4000 平方米,租金价 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50%;
2.非财政拨款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研发平台、公共服务 平台等可根据等级配置面积,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可配置 面积不超过 1500、1000、8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 指导价的 30%;
3.对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港澳科研平台、工程技术中心 等机构,可配置面积不超过 600 平方米,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 金指导价的 50%;
4.对具有国家级孵化器建设运营经验且承诺五年内获得国 家孵化器资质的孵化器运营机构,可按国家级孵化器标准配置 面积,租金价格为该物业租金指导价的 30%。
(三)特殊类型:
对于上述范围之外企业(机构)入驻或确有必要超出上述 配置标准的企业(机构),须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常务会 审定。
第十八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标准如下:
(一)租金指导价以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的上年度租金指 导价为准,如未发布本园区租金指导价的,租金价格参照同片 同类型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
(二)受场地限制,企业(机构)实际租赁面积超过配置 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按租金指导价收取;
(三)享受政府产业用房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机构),不 得以同一地址同时享受光明区其他租金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企业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年;重大科研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租赁年限由领导小组 报区政府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审批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企业(机构)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步审核。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机构)申 报材料,对企业(机构)申请提出建议。如符合申报要求,区 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面积配置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三)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按企 业(机构)申请需求进行审批:租赁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租赁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的召开领导 小组会议审定;特殊情况及需突破标准的需报区政府审定;
(四)社会公示。对经审定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领导 小组办公室将租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产业主 管部门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交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与 相关企业(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六)项目入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产业主管部门与 获批入驻的相关企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 一:
(一)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 1000 万(含)以上,每 1000 万可申购面积 1000 平方米。
(二)企业属于上年度光明区工业增加值 20 强企业且通过 提高容积率的方式筹建了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需经领导小 组对项目进行遴选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平台企业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需报领 导小组审定,出售对象仅限自用企业,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对具备可出售条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价 格为当年市场评估价。
第二十五条 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审批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企业(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 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出售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议结果提 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社会公示。对经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企业(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出售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四)签订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移交协议并与相关 企业(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五)项目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获批企业(机构)办 理相关手续,完成创新型产业用房移交。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已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的企业(机构)进行评估复核,若有擅自改变场地用途或有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则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机构)如有续租需求,应在距合同到期 之日前 6 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至领导小组审定,续租期 间不再享受租金优惠或补贴支持。
第二十八条 承租企业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 租用规模或变更租用地址的,可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退租或换 租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可终 止合同,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提出换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条 件的方可换租,换租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创新型产业用房转租要求:
(一)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确需再次转租 的,须报领导小组审定且转租面积不超过回购面积的 20%。
(二)租赁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机构)不允许转租, 经区政府批准和建设孵化器功能等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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