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开展2022年度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根据《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宣通〔2021〕8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与相关工作安排,特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接受个人申报和深圳市外主体申报。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截止。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接受申报的项目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三、项目资助范围
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辖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体的扶持、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的支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2022年度重点资助:
(一)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营造光明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光明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化赛事等;
四、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 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项目资助方式
本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鼓励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六、申报材料
1.申报项目相关材料:项目申报书,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承诺书
2.相关证明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无此项则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
(2)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证明(可在深圳信用网https://www.szcredit.com.cn/查询,打印国家标准版信用报告并加盖公章)。
3.根据项目所属不同类别分别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
(1)文艺表演、文化赛事等重大文化活动必须报详细活动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活动流程、承办机构情况、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等主创人员情况介绍等相关材料。
(2)文艺精品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创作形式和创意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文学类创作另附故事梗概,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舞台剧作品需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灯光、人物造型、服装设计图或草图、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
(3)文学及理论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对本地实践或理论发展的意义以及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
(4)美术、书法、摄影等展览活动需提交展览详细工作方案,含活动主承办单位、活动时间、活动概况等。
(5)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6)申报项目涉及境外活动的,须提供与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及有审批权限的文化或外事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差额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时需提供项目的其他收入来源说明)。
七、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申报主体签署《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申报主体应按照《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内开支,并保管好支出的合法票据。
(三)项目实施时间超过一个季度的,该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按季度填写《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书》。
(四)项目结束时,申报主体填写《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等结项资料,并在结项的30个自然日内将结项资料一并提交至资金办。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资金办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与项目实施方在《项目责任书》中约定具体的项目成果资料)。
申报时间:从即日起,截至2021年12月17日。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科目说明
序号 |
费用科目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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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费 |
指提供劳动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
(一)专家评审费:是指支付给参加活动的专家评审费、讲课费、加班费的支出。专家评审费的开支标准:省级及以下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国家级专家评审费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6000元;国际级专家评审费根据专家具体情况而定。 |
(二)其他工作性劳务支出是指支付给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加班费及临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出。其他工作性劳务支出的开支标准:特殊技能工作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劳务费不超过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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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演出性劳务支出是指支付给导演、演员、主持人等人员的演出性支出。演出性劳务支出的开支标准按市场一般价格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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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作性劳务支出是指支付给导演、作词、作曲、剧本创作、课题研究、设计等人员的支出。创作性劳务支出的开支标准按市场一般价格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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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地租金 |
指项目开展过程中租赁使用场馆、场地、会议室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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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备租金 |
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灯光、音响、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而发生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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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料费 |
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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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印刷费 |
指出版书籍、开展活动(演出节目单、会议材料)付给印刷企业的纸张费和印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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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内交通费 |
指乘坐国内城市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的士)的费用。市内交通费的开支标准:专家及主要项目参加人每人每天资助额度不超过1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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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差旅费 |
指来往国内各城市、国内至国外城市之间所发生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除国际国内享有特殊声誉的艺术家外,原则上只资助经济舱或火车硬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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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输费 |
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展品、活动器材等物品的运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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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餐饮费 |
指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发生的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餐费和活动举办期工作人员必要的工作餐。餐饮费开支标准: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餐饮费不超过200元; 普通工作人员及志愿者每人每天餐饮补贴不超过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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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宿费 |
指出差或举办会议、活动需要入住宾馆、旅店的费用。住宿费开支标准:专家、主要创作、演出人员等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600元;普通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不超过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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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宣传费 |
指在电视、报纸、网络等进行活动宣传报道的费用。媒体宣传费的开支标准:单个项目宣传费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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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场布置费 |
指举办会议、活动会场的场景布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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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布展费 |
指各种展览场地现场布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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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借展费 |
指展览方为借入展品而向展品所有者(机构或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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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策划设计费 |
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各类活动、演出及影视、音像、文学作品等策划设计支付的费用。策划设计费的开支标准:大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中小型项目活动策划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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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舞美制作费 |
指搭建、装饰舞台的设计、制作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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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服装费 |
指各类演出租借服装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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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景费 |
指影视作品拍摄场景制作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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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化妆费 |
指演出购买化妆品及相关服务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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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美术费 |
指艺术家运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如颜色、纸张、画布、泥土、石头、木料、金属等,塑造可视的平面或立体的视觉形象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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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音像制作费 |
指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制作费。是利用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节目内容的视听出版物产生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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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菲林及冲印 |
指购买菲林和影视片、照片、图像的冲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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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拍摄耗材 |
指购买胶片、DV带、数码摄像机存储卡等拍摄耗材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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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版税 |
指版权使用费,因使用某作品而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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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保险费 |
指为保障活动顺利实施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不能用于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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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培训费 |
指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公益性知识培训和宣传文化部门为提高管理能力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的业务和技能培训(非学历教育)而支付给教育培训机构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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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奖金 |
指专项资金项目中向优秀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物质奖励,包括奖杯、奖品制作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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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 |
指支付给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评价、咨询等相关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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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图书购置 经费 |
指图书馆、专业研究机构图书文献资料购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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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美术品收藏经费 |
指美术馆等场馆的美术品收藏购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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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文物收藏 经费 |
指博物馆等场馆文物购置收藏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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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 |
指除以上31项费用开支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其他费用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且应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
注:项目实际支出超出以上开支标准的部分,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