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深圳市资助项目 > 深圳各区补贴项目 > 光明区资助项目 >

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深光府规〔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7-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21 日

深圳市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才住房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人才住房的配租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在光明区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二)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我市的人);

(三)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或认定的其他人才。

已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对本条第一款的人才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本办法所称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赁价格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人才定向配租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包括存量企事业单位和新引进企事业单位。
存量企事业单位是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分支机构除外),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超过三年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工业类、商贸服务类、文化创意类、学校及幼儿园类、科技科研类、金融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医疗卫生类等八类。区住房建设局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光明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扶持政策以及光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类别。
新引进企事业单位是指与光明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且在光明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光明区产业导向,注册地址由外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设不超过三年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光明区保障性安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人才住房配租工作的领导机构,统筹、决策、协调光明区人才住房配租相关工作,并审议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类别、《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配租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配租方案及特殊情形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
(二)负责人才住房的配租工作:建立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需求库,受理并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申请;组织区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评分标准》;负责制订配租方案、签订合同、办理入住等具体配租工作;
(三)负责人才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委、区政府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人才住房的事项。
第七条 区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制订工业类、商贸服务类、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负责核查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统计数据;
(二)区教育局负责制订学校及幼儿园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订科技科研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金融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制定工业类、商贸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五)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制订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制订文化创意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订医疗卫生类企事业单位申请人才住房的《评分标准》。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上述区相关部门调整企事业单位类别,审核申请入库企事业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不定期核查入库企事业单位资格条件及承租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 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区级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光明区税务局负责核查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纳税数据,光明社保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光明登记所等部门或单位,以及区财政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根据人才住房建设筹集、需求等情况,制订区人才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含全区各类行业之间人才住房房源划块比例及其配额),纳入区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十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建立光明区智慧安居平台(以下简称安居平台),将人才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纳入安居平台。
安居平台应当与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面向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租,每次续租的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职工入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年。
除高层次人才外,面向普通人才个人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年。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的租金为基准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人才住房租金定价、年度基准租金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面向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除高层次人才外,面向普通人才个人配租人才住房的,在首次租赁及续租期间,按照人才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续租期满需要继续租住人才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年度基准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除高层次人才外,人才住房以人才家庭为基本单位确定配租面积,配租面积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单身人才配租建筑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九十平方米左右。
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家庭人口数的限制,配租九十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总人数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人才申请租住人才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计入家庭人口数;
(二)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六)本人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与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全职的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企事业单位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职工入住同一套人才住房的情形不受前款规定的条件限制。
高层次人才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条件限制。其他人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七)项条件限制。
港澳台人才及外籍人才申请条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住房的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申报的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面向高层次人才配租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入选国家、省、市、区重点人才计划,经人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人才。
第十七条 面向高层次人才配租人才住房,采取“主动服务、便民高效、简化程序、常态配租、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
经市人才主管部门确认的在光明区内单位工作的市级高层次人才可自愿选择享受市级人才住房或光明区本级人才住房。
区住房建设局应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充分征求高层次人才的居住意愿,积极协调市、区两级房源优先满足高层次人才多样化的住房选择。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较高层级一方的标准申请一套住房,如申请租房补贴的,可以按照各自标准领取。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区人才安居政策规定可租住六十至两百平方米的住房,按基准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缴纳租金,或按相关政策免租金租住。
第二十条 面向高层次人才配租人才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主动对接。有住房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区人才主管部门或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名单和租住标准经人才主管部门确认后,区住房建设局主动上门与高层次人才对接,及时审核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申请条件。
(二)房源配租。审核确定符合条件后,区住房建设局在充分征求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意愿基础上,提出配租方案。
(三)公示结果。区住房建设局将审定的配租方案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区住房建设局将高层次人才住房配租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住房钥匙。高层次人才配租入住和退出等变化情况,区住房建设局每季度向区人才主管部门通报一次。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未享受实物配置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执行区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区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与深圳市及其他区人才安居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市、本区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发生变化的,执行届时最新政策规定。
第三章 面向港澳台、外籍人才配租
第二十三条 面向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配租人才住房,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审核、集中配租”的原则实行。
第二十四条 港澳台人才申请人才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同层次学历(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
(二)具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在光明区有稳定就业或生活两年以上(特别引进人才不受限制);
(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外籍人才的申请条件参照港澳台人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面向港澳台及外籍人才配租人才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在主流媒体发布面向港澳台人才及外籍人才的配租人才住房的通告。
(二)个人申请。港澳台人才及外籍人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认租申请,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港澳办、外事办进行资格审核。
后续的房源配租、公示结果、签订合同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章 面向存量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一节 建库和配额
第二十六条 面向存量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采取“分类申报、常态受理、常态审核、量化标准、评分排序、集中配租”的原则实行。
第二十七条 存量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工作,对接区住房建设局、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人才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建设局在安居平台中建立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需求库(以下简称需求库),并在需求库中开展存量企事单位的人才住房配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组织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综合考虑行业类别、税收、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制订《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包括入库条件、申报类别、评分细则、申报材料、配额上限等内容。《评分标准》应当适时调整,调整的间隔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评分标准》所确定入库企事业单位的配额上限,是该单位人才住房的最高配租数量,每一批次或累计配租数量原则上均不得超过配额上限。
第三十条 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在光明区纳税、产值、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适当突破人才住房配额上限。
第二节 入库和排序
第三十一条 有人才住房需求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拟申报的类别并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同一单位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入需求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均在光明区(金融分支机构除外),并承诺五年内不迁出;
(二)符合《评分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条件;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没有发生过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进入需求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企事业单位按照《评分标准》要求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入库申请。区住房建设局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二)审核。受理申请后,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相关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五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
(四)入库。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建设局纳入需求库。
公示期间的异议经核查成立的,其中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属确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求该企事业单位一次性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确不能补充或变更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
第三十四条 区住房建设局按照《评分标准》对入库企事业单位进行评分排序,分值相同的,按照受理时间先后排序,排序结果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三十五条 排序期间,在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税务登记、人才规模、所属行业、行业荣誉等信息或申报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移出需求库并书面告知;仍符合申报条件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排序并及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布。
第三节 配租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企事业单位的排序及申报需求按批次配租人才住房,具体规则如下:
(一)每一批次的房源总数按照企事业单位类别进行划块。
各类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房源划块比例,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充分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科学城建设需要、产业发展方向及房源实际,结合各类申报单位的纳税额、统计贡献、人才规模、行业荣誉等因素拟定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在每一类企事业单位中,每家单位评分值占该类申报单位总得分的比例为 A,每家单位按照诚信申报原则提出的人才住房需求数量占该类申报单位总需求数量的比例为 B。其中,评分值的权重为 70%,申报数量的权重为 30%,则每家单位拟分配的人才住房数量 C = 该类单位的总供给房源×(A×70% + B×30%)。
(三)若拟分配房源总数小于认租企事业单位申报总数,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企事业单位排序及需求划定配租的企事业单位范围。若拟分配房源总数大于认租企事业单位申报总数,在满足本类企业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剩余房源可作为其他类别房源予以调剂。
前款房源配租规则,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面向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告。区住房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配租通告;
(二)单位申请。入库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提交认租申请;
(三)配租方案。区住房建设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配租规则,结合房源划块比例、认租需求等,拟定配租方案;
(四)公示结果。区住房建设局根据审定的配租方案,确定各申报单位配租的人才住房数量,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发送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区住房建设局确定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分配房源,并发送房源配租书面通知;
(六)入住核查。接到通知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分配,并将入住人员名单信息及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局核查;
(七)签订合同。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将入住人员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并向企事业单位发送签订合同的书面通知。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定向配租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认租;
(八)办理入住。企事业单位凭入住通知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变更入住职工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变更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安居平台。
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家庭人口、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信息变更。经区住房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可以继续租住;不符合条件的入住职工应当腾退人才住房。

第五章 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三十九条 光明区每年新供应的人才住房中,在需求充分的前提下,应当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左右的房源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四十条 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采取“常态受理、常态审核、分次配租”的方式实行。
第四十一条 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住房配额标准,原则上按照与光明区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有关文件约定的年产值、纳税额、人才引进等条件,参照并适当优于《评分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面向新引进企事业单位配租人才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人才住房需求,明确人才住房总需求及分次需求和时间,由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监管协议等有关文件约定的或其书面承诺的年产值、纳税额、人才引进等因素提出包含总需求及分次需求的人才住房配租意见报区住房建设局;
(二)确定配额。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意见,结合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的总需求、分次需求及房源供给实际,确定包含总配额及分次配额的配租方案。
后续的配租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新引进企事业单位自注册地变更至光明区或在光明区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才住房配额不变。三年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存量企事业单位规定申报入库,按面向存量企事业单位配租的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申报进入存量企事业单位需求库时,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核查其相关协议的履行完成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对配额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对已配租人才住房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登记、税务、人才规模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企事业单位因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时间办理信息变更导致实际承租人才住房数量超过其应得配额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责令其按规定限期整改,并根据该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核减、收回其超额配租的人才住房。
企事业单位承租人才住房期间,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情形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取消其排序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请。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到期后不再续租,收回住房。
第四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对已配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主要包括:
(一)诚信申报的相关材料;
(二)人才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入住职工的资格条件;
(四)其他。
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企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获取人才住房的,收回其全部人才住房,并由区住房建设局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移出需求库,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租个人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腾退所租住的人才住房。
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区住房建设局腾退住房,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入住职工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腾退住房,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由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退。企事业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清退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租人才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住房: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注册地址迁出光明区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事业单位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区住房建设局可以依法收回住房,并追究违约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所入住的人才住房转为个人承租方式继续居住,直至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
第四十九条 在租赁期间,入住人才住房的人才个人或家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人才住房内居住;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三)擅自转租人才住房;
(四)擅自互换、出借人才住房;
(五)擅自转让、赠予、抵押、出租人才住房;
(六)将人才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七)擅自改变人才住房使用功能;
(八)擅自改建、扩建人才住房;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
(十)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入住职工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职工所在企事业单位负责清退。企事业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清退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高层次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承租人才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人才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向非本单位人员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出租人才住房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职工违规转租、出借人才住房行为的;
(五)擅自改建、扩建人才住房的;
(六)擅自改变人才住房用途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人才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企事业单位有上述情形,且情节较轻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违规使用的住房;情节较重的,限期退回违规使用的住房,逾期未退回或者拒不退回的,区住房建设局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收回;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人才住房。
第五十一条 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建立承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诚信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或入住职工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情形的,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及时记录并纳入诚信管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公示内容抄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等,并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区住房建设局应当将相关不良行为情况通报企事业单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建立人才住房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三条 人才住房租后监督管理及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事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深圳市人才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面向普通人才个人配租的人才住房采取人才家庭或个人申请的方式实施,按照深圳市人才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入住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的职工,在租赁期间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申请成功后应当腾退面向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
第五十六条 对于经区政府或领导小组认定的符合光明区发展需要的、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但无法完全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光明区发布的人才住房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才安居房配租管理办法》(深光城建字〔2016〕289 号)同时废止。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