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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 深光科创〔2024〕24号

发布时间:2024-07-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7月10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文件精神,坚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强化深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园一城”协同发展“样板园区”,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合作”的模式建立。
第二章 基地建设
第三条 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开展运营。
第四条 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审议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审议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第五条 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落实基地支持政策;
(二)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运营年度资金预算;
(三)负责拨付基地运营费用、在孵企业启动资助,以及场地租金补贴;
(四)负责组织开展基地运营机构遴选、考核与退出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项目)入驻、考核与退出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开展项目招引与企业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开展金融路演、人才交流、知识产权服务等活动;
(三)负责开展基地及在孵企业宣传推广工作;
(四)负责开展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区科创中心报送基地运营管理整体情况;
(五)负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台账整理;
(六)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拥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完善的服务体系、专业的孵化团队,能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为基地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及转移转化服务;
(五)同等条件下,有深港澳合作基地成功运营经验的专业运营机构优先考虑。
第三章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第八条 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职责,或严重违背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责任;
(二)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
(三)基地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基地运营机构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中等、合格的,分别予以100%、90%、80%、70%的年度运营费用;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予以60%的年度运营费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科创中心可直接解除合作协议。
第四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
(二)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1.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2.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个人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3.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读或毕业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股权总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4.其他特别优秀的港澳项目。
(四)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须设立公司,并于入驻通知书核发后3个月内完成税务登记和工商注册;
(五)企业(项目)申请入驻基地的,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六)企业(项目)有明确的创业计划,以及与其创业计划相适应的基本资金;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同一负责人创办的企业(项目)只能在基地内孵化一次;
(八)前期已获得风险投资、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或行业决赛前三等次的企业(项目)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入驻程序
(一)入驻申请。企业(项目)向基地运营机构提出入驻申请;
(二)资格初审。基地运营机构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资格复审。区科创中心对企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专家评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从团队配置、技术优势、创业计划、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复审合格的企业(项目)进行评审,区科创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步入驻建议;
(五)入驻审议。区科创局结合区科创中心的入驻建议、专家评审结果以及基地空间现状等情况,对企业(项目)入驻进行审议,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审议;
(六)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审议通过后,由区科创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基地运营机构、基地共建方签订孵化、入驻协议,并同步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七)企业(项目)入驻。自上述协议签订之日起,租金补贴开始起算。
第十四条 场地配置
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场地变更
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
(一)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基地内;
(二)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如企业名称、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基地运营机构书面报备;
(三)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获批场地闲置超过2个月的,区科创中心有权对企业予以发函提醒;获批场地闲置超过3个月的,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五章 企业考核
第十七条 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由区科创中心组织的考核;
(二)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管理费等费用(欠费超过3个月);
(三)对基地环境造成污染,且拒不整改;
(四)未在基地正常开展工作(如: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办公);
(五)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六章 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 免租期满退出
免租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动申请退出
免租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其他退出
对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2023年12月4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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