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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1-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乡振组〔2019〕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3〕6号)《深圳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市监规〔2023〕4号)《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光明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深圳市光明区实际从事种植及管理活动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 支持措施
(一)促进耕地规范种植
强化耕地建设、利用、管护水平。对有效改良耕地的申报主体按不同地类给予补贴,一年最多种植三造:
在光明区内一类耕地(已利用或具备种植条件但应种未种)种植粮食、油料并收获的,补贴200元/亩/造。
在光明区内二类耕地(简单整治能种)种植粮食、油料并收获的,第一年补贴125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75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500元/亩/造。
在光明区内三类耕地(高成本整治能种)种植粮食、油料并收获的,第一年补贴220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130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900元/亩/造。
在光明区内四类耕地(极高成本整治能种)种植粮食、油料并收获的,第一年补贴3900元/亩/造,第二年补贴2300元/亩/造,第三年补贴1600元/亩/造。
区级种植补贴发放具体金额与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种植管理主体的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足额发放农业补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减种植补贴总额的5%;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减第二年度种植补贴总额的10%;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扣减第三年度种植补贴总额的15%;依次类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种植补贴总额的10%;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第二年度种植补贴总额的20%;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减第三年度种植补贴总额的30%;依次类推。如遇农业种植及管理主体相关区级考核方案印发或调整,则以印发或调整后的考核方案为准。
(二)巩固民生供应保障
对新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叠加给予不超过市级奖励金额50%的区级奖励。
第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 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若经审查发现存在获得重复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追回重复部分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五条 附则
(一)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二)对违规经营种植、违规建设、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附属设施、基本农田撂荒弃耕的主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其违法违规行为后,可依法依规停止或减少发放相应补贴费用。
(三)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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