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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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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分为认定激励、培育引进激励、研发投入激励、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一)认定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2年内提出申请。其中,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满1年。
2.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3.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二)培育引进激励。
1. 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载体为各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其运营管理单位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登记地址在龙岗区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创新载体上一年度培育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激励。
(1)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引进激励。
(2)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培育激励。同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只能在一个创新载体计算数量。
(3)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扶持比例及上限,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四)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