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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发布时间:2020-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网上受理期: 4月30日-6月5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4月30日-6月12日

申报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2018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8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4.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打印);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资助标准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 10 万元激励。

申报要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经科办填报信息。       

2.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但国高证书未完成同步变更的,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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