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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类和产业融合发展类评审制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体育产业类、产业融合发展类评审制项目的评审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区主管部门”)是区体育产业类和产业融合发展类评审制项目评审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细则”中支持扶持的体育产业类和产业融合发展类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事先备案、事后扶持的方式。其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支持的项目采取事前初评、事后复评的方式,其他符合“实施细则”支持的项目均采用事后评审的方式。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专家库进行不定期复审,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及时补充专家库成员。
专家库的成员主要是由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市内外体育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各单项协会的领军人物、大型体育场馆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金融财务机构或新闻媒体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愿意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构成。
第六条  项目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项目事前初评以及项目事后评审。事前初评以专家邀请的方式开展,事后评审以随机抽选的方式开展,项目评审专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专家应不少于3人。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七条  按照事先备案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前填报申请项目备案表,同时提交活动方案、经费预算、项目可行性报告、官方批文等相关材料。区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视项目情况开展专家评审,经审查通过后,予以备案。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其局党组会及班子会审议。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报请区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项目总结报告(含宣传报道、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
(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绩效评估报告;
(六)审计核查的相关佐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批文、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关于对社会投资兴建体育场馆的扶持申请,除需提供第九条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场地投资额、场地设施面积证明、物业租赁合同等其他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体育产业聚集发展类的扶持。
(一)关于对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的扶持申请,严格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执行;
(二)关于对荣获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体育产业园区及基地等荣誉的扶持申请,除需提供第九条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被国家、省、市等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证书或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关于对区级体育产业园区房租补贴的扶持申请,除需提供第九条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物业产权证明材料、物业租赁合同及正规租金发票等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关于对参加专业展会的扶持申请,除需提供第九条的基本材料外,备案时须提供展会相关信息、招展布局图、办展预算等相关资料;事后申请扶持时须提供企业办展现场照片、媒体报道、与办展有关的费用明细及相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关于对推动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扶持申请,除需提供第九条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该项目场地租金、安全保卫、交通保障等方面的真实投入资料,如合同、发票、银行回执单等财务凭证及每场演出的出票数及安全容量核定数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视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会计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的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对项目的筹备、组织以及现场活动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与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实施细则”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经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机构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按扶持标准提出具体的扶持意见,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等级和规模;
(二)项目的影响力及媒体报道情况;
(三)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项目承办团队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绩效情况。
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95-100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100%的扶持;
90-94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90%的扶持;
85-89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80%的扶持;
80-84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70%的扶持;
75-79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60%的扶持;
70-74分的项目,给予可享受扶持上限50%的扶持;
低于70分的项目不予扶持。
第十七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核情况和专家评审会意见,审议项目扶持的具体建议。
第十八条  扶持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审定;扶持金额介于30-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分管区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审批;扶持金额大于100万元及“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党组会审核后提请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结果并经公示后,向项目申请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开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根据工作安排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项目扶持评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对项目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审核和管理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对在项目评估、认定、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估、认定、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并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文化体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区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