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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

发布时间:2022-1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以质量型内涵式发展为特征的高水平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动龙岗区文化产业再上新台阶,并为深圳建设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和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作出 贡献,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实施细则,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二)负责本部门所需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并配合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法人单位。
上述单位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无失信被执行人记 录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本办法所扶持文化产业类别,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作为判定依据。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章 扶持条款
第一节 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四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一)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 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型发展扶持的除外,但上述项目获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仅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装修工程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 宣传和市场推广费)的 2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二)对近三年内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 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其中, 对先后被认定为市、省、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可逐级分次申请奖励,同类项目同级扶持仅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鼓励文化产业街区建设。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街区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型发展扶持的除外,但上述项目获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按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投资范围)的 2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文化产业楼宇建设。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楼宇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可 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型发展扶持的除外,但上述项目获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总额(按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投资范围)的 2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文化产业专类空间建设。
被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自认定之日起三年 内,均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 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 型发展扶持的除外,但上述项目获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 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该项目认定前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 总额(按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投资范围)的 2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文化产业集聚空间优质运营。
对经认定并由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文化产业集聚空 间,每年按照上年度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前两个等级获得者 50 万、30 万元运营扶持。
第九条 鼓励中小微文化企业集聚发展。
对进驻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街区、文化产业楼宇、 文化产业专类空间的,租赁合同期为 3 年及以上的中小微文化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单价的 25%、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30 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办公房租补贴,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节 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条 支持本地重点企业发展。
(一)对 IPO 上市文化企业和“新三板”挂牌文化企业,由区相关部门分别给予上市扶持和挂牌扶持。
(二)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文化企业, 按照市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扶持。
(三)对近两年内被认定为“深圳文化企业100强”并首次 申请扶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得到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奖励的再给予市级奖励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
(四)对未入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街区、文化产业楼宇和文化产业专类空间,且在近两年内被认定和首次申请房租扶 持的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标准给予办公 房租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区外重点企业落户。
(一)对文化产业类 IPO 上市企业、“深圳市总部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本行政区域的,给予500万元前期奖励(本节 涉及前期奖励的均按照50%、30%、2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并 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本行政区域的,给予200万 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二)对“深圳文化企业100强”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 本行政区域的,给予20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 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 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上述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本行政区域的,给予50万元 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 4%、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年经营奖励。
(三)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文化产业类“新三板” 挂牌企业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本行政区域的,给予50万元前期奖励,并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所创收入法增加值的4%、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提高原创研发水平。
对上年度纳税超过 300 万元的文化企业研发的具有专利权的原创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两年内,经评审给予单个项目实际研发和推广费用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三节 推动企业拓展海内外市场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参加交易展会。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对近两年内自行参加经认可的境内外交易展会的文化企业(协会),按实际发生展位租金的 50%给予展位租金扶持。每家企业(协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 3万元,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政府组团参展扶持。对经遴选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 团或由政府部门委托区内机构组团参加境内外交易展会的文化 企业(协会),给予展位费用(包括展位租金和展位搭建费)全 额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受托组展的单位,按照每个境内展会 5 万元、境外展会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组展费用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对近两年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 业”“深圳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深圳市文化贸易基地”的文 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同类项目同级扶持仅能申请一次。
(二)对上年度纳税超过 100 万元的核心领域文化企业在海外控股设立的销售实体,经营满两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上年度纳税超过 500 万元的相关领域文化企业在海外控股设立的销售实体,经营满两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内容原创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
对上年度纳税超过 30 万元的文化企业创作并于近两年内在直辖市或副省级城市首演,且在上述城市演出场次不低于总巡演 场次 50%的原创戏剧,在境内外商业巡演超过 30 场的,按照境内每场 3 万元、境外每场 4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巡演奖励,每台戏剧所获奖励不得超过其销售分成总收入且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上述戏剧获得上级资金扶持的,给予 50%、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建设。
被认定为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的,可申请建设扶持(以政府为 投资主体或已享受创新产业园和星级园区等扶持政策的项目,以 及项目申请主体已享受社区转型发展扶持的除外,但上述项目获 扶持后新开发扩建的区域仍可申请建设扶持),扶持金额为认定 前三年内实际发生总费用(按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投资范围)的30%、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第四节 推动产业配套体系建设
第十七条 支持构建产业服务平台。
(一)鼓励举办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对经认定的 文博会分会场按照“奖补结合”方式、对经认定的文博会配套文 化活动按照补贴方式进行扶持。给予每个分会场举办单位 30 万元补贴,并对被市文博办评定为优秀分会场的举办单位给予市级奖励 100%的配套奖励。给予每个配套文化活动举办单位组织推广费用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补贴。
(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认定前三年内建设总费用(仅限规划设计费、基础设施建设费、装修工程费、 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监理费、宣传和市场推广费、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进行扶持。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
(一)鼓励重点文化企业积极利用金融贷款加快发展文化产 业。对近三年内获得银行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不超过两年且已履 行完贷款合同的企业,按3%利率标准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 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重点文化企业积极争取国有或商业银行的创新融 资服务。对近三年内通过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 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获得贷款业务的企业,在合同履行 完毕后进行全额贴息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 元。
第十九条 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一)支持对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领域行 业协会开展经备案的行业专业培训。每举办 1 场专业培训给予组织单位 5 万元扶持,每家协会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参照第九条扶持标准,给予对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
作用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协会办公房租补贴。
(三)支持对行业发展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美术产业类行业 协会组织开展经认可的市外创作活动。每举办 1 场省内、省外创作活动分别给予组织单位 5 万元、10 万元扶持,每家单位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行业活动。
对文化企业和行业协会近两年内组织举办的文化产业行业 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组织推广费用的 50%进行分类分级扶持,每家单位每年申请扶持不超过两次。其中:
(一)高端赛事活动扶持。由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 深圳市委、市政府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由广东省直部门,深圳市直部门,龙岗区委、区政府或国家级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由广东省级、深圳市级文化产业类行业组织主办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除高端赛事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业活动,扶持最高不超 过 1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前述扶持条款未能覆盖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区委区政府有 关会议审议后给予扶持。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二条 鼓励港澳居民创办文化企业。
港澳籍居民到本行政区域内创办的文化企业,均可同等享受 前述所有扶持政策。

第三章 受理与监管
二十三条 申报、受理和审议。
(一)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并依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等综合情况,对项目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订和发布相关申报指 南、操作规程,明确各类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受理项目申请。
(三)政策修订及解释、材料受理、项目评审和部分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相关科室专项负责,形成 相互监督的项目评审操作制度。
(四)扶持项目分为评审制项目和核准制项目两类,由区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
(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龙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复审,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则不予扶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有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除第十二条为评审制项目外,其他均为核准制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12 月 26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文规〔2021〕5 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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