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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市监龙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规〔2021〕1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市场监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龙岗区质量品牌、深圳标准、认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突出政策导向、避免过于分散、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五)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其他部门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负责承担专项资金的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销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深圳标准、认证领域
1.鼓励推进团体标准的实施,对主导龙岗区团体标准制定,并获得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2.鼓励推进深圳标准认证的实施,对获得深圳标准认证,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3.鼓励推进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对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4.鼓励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对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5.鼓励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对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的申报单位给予资助。
(二)质量品牌领域
引导全区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且满足相应评定标准的龙岗区企业、公共服务组织给予资助。
(三)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对龙岗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符合条件的龙岗区转型企业,每户给予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为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其他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重点适用范围和具体方向,执行发布配套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备案。实施细则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将专项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定期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限制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分为以下项目类型:
(一)核准制项目:是指具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认定的扶持资质,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按照相应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的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扶持标准和依据明确;扶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评审制项目:是指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扶持额度的项目。
根据项目类型,项目扶持计划分别采取以下审批程序:
(一)核准制项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二)评审制项目:
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党组会审议决定;
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局党组会审议后报送分管区领导签批。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根据区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要验收、审计后才能拨付的项目,按规定程序验收、审计后办理拨付;
(七)区委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内容外,在规定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资助或奖励范围及标准,项目申请、审查、评审、拨付和监督等内容;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对象、审批单位、申报方式途径和申报材料要求、经办部门、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资助和奖励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等。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连续两年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较慢或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绩效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压缩资金规模。
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撤销该专项资金的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经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扶持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和申报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权益加强管理,分类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保证国有资产和国有权益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专业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专业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业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以及因资金主管部门、专业机构、中介组织、评审评估专家等主体在审核、管理、评审、评估过程中失误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督促申报单位,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以及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省、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