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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岗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宣通〔2024〕13号)《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区委宣传部预算,由区委宣传部专项用于推动全区宣传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目标明确、保障重点、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二)申请专项资金设立、续期、调整和撤销,并按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编制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报和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初审,并对受资助项目进行业务指导、跟踪管理等工作;
(五)受理和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资金拨付,组织项目验收、资金追偿,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加强对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专项资金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委宣传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部署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业务指导的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对业务指导的申报项目进行全过程指导、管理,监督项目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提出项目完成效果的评价意见,配合财务审核等。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二)编制项目预(决)算;
(三)严格按协议及其附件约定内容完成项目实施;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接受区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六)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七)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八)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其他单位职责:受区委宣传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约履责,并按照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区内外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对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主体,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条 资助范围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文艺精品创作、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特殊需要等,具体资助范围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前资助的扶持方式实施,对区委区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扶持项目和扶持方式,可按计划外重点项目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下列开支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子项及分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预算编制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初预算下达时达到可执行状态。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对当年难以支出或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资金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根据区财政部门工作安排予以统筹调配;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
第十六条 区委宣传部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依据本办法编制配套实施细则、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区委宣传部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区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受理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区委宣传部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
年度计划项目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接受集中申报。原则上每年公开征集一次年度计划项目,视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公开征集次数。
计划外重点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项目。包括:
(一)已纳入上级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或相关规划、政策的项目;
(二)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主办或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项目。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及时申报,且可以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的,不得申请计划外重点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核,由区委宣传部部务会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并经宣传文化联席会议审议,按以下方式与流程对资助项目予以办理: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助方案→集体研究决策→联席会议审议→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统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专项资金设立时应设置绩效总目标,在各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应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申报表格等材料,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统筹专项资金各使用部门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个预算年度终了,以及专项资金续期、调整、退出时均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检查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应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区委宣传部。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该实施单位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应按要求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区委宣传部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其他资金主管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尽职尽责认真核对,并及时复函告知核对结果,如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对象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以及申报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委宣传部依法依规处理,并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应在收到区委宣传部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全部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对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委宣传部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宣通〔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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