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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2-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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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日常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应遵循合规、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目标
第三条 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方向
(一)实施目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聚焦文明实践,持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活动,增强市民文明意识,全面提升龙岗城区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二)绩效目标:通过资助项目的示范推动和有效引领,每年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活动不少于30场次,惠及人群不少于100万人次。
第四条 宣传与舆论引导方向
(一)实施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凝聚共识,提高党委政府政策和决策权威性和知晓率。丰富宣传形式,打造宣传精品,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树立龙岗形象IP,塑造打动人心的“龙岗表情”,不断提升龙岗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绩效目标:通过资助项目的示范推动和有效引领,每年被全国性主流媒体、省级重点媒体关注报道不少于20篇,全网阅读量不低于1000万人次。
第五条 公共文化服务与活动方向
(一)实施目标:以文化惠民为引领,聚焦文化供给,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断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新期待。结合龙岗特色,聚焦客家文化、传统文化,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着力打造开放自信的文化生态,进一步提升龙岗文化软实力。
(二)绩效目标:通过资助项目的示范推动和有效引领,每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与活动项目不少于100场次,线下惠及人群不少于5万人次,线上惠及人群不少于100万人次。
第六条 文艺精品创作方向
(一)实施目标:以龙岗人文魅力、城区风貌、创新活力为内涵,推出一批代表龙岗文化形象、具有龙岗地域特色、展示龙岗人文精神、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不断革新,提升原创作品的数量和品质,推动龙岗文艺精品创作迎来由“高原”向“高峰”跨越的新时期。
(二)绩效目标:通过资助项目的示范推动和有效引领,每年创作原创文艺精品不少于5个,争取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个。
第七条 其他方向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向:推动龙岗区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加强智库建设,以深圳城市东部中心文化发展战略为重点,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储备性政策研究,为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二)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方向:紧密结合宣传文化工作的实际需要,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方面人才发展,培养和造就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宣传文化人才梯队,为加快促进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项目培育和精品打造为抓手,重点扶持培育在全市有影响力的本土优秀文艺院团和群众文化团队。
第三章项目资助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须按照申报要求提交完整、清晰的资料,项目内容以龙岗发展需求为导向,具有目标清晰、计划可行、创意新颖等特点,可实现良好的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成果直接或间接惠及龙岗区。
第九条 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以及预算单位日常履职经费不得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工作人员指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形成稳定用工关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同一资助项目不得在同级财政中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和安排支出,项目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拆分以规避此项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计划外重点项目。项目审批仅可在上个审批程序的审批结果基础上进行删减,不可增加。
第十二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发布:区委宣传部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支持领域,制定申报指南(通知),明确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审核程序等内容,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核查:区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资质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项目初审:区委宣传部组织业务指导单位(指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各街道办等,下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意见作为项目评审的参考意见;
(五)项目评审:选取专家组成项目方案评审组,方案评审组根据审核标准,综合项目方案的可行性、创意性、预期社会效益等因素,对通过核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资助与否及建议资助比例(或额度)提出意见;
(六)预算审核:由区委宣传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或价格审核机构对拟资助项目的预算经费以及评审专家建议资助额度进行审核;
(七)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召开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对所有拟资助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核定经费预算进行审议;
(八)宣传文化联席会审议:召开宣传文化联席会,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分管文化的副区长,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及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文联主要负责人根据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意见,审议确定资助项目及额度;
(九)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区委宣传部核实认定的,取消对该项目的支持;
(十)签订项目资助协议:项目实施单位与区委宣传部签订项目资助协议和《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及项目经费批准使用用途;
(十一)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计划外重点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区委宣传部提交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申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项目纳入资助范畴。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纳入重点资助范畴,重点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总资助项目数量的40%;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经审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个月内与区委宣传部签订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承办该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区委宣传部提交放弃项目资助申报的书面函件,说明相关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逾期不签责任书或无正当理由,未经区委宣传部同意而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并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实施时间、内容进行微调的,项目实施单位需提前2周向区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及变更内容,获得区委宣传部许可方可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内容做重大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审批管理权限逐级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协议约定内容的,该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的持续性项目的资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还需专项资金资助的,应另行申报下一年度资助;单次性项目的资助期限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在协议中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产权分配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工作,在现场活动开展前至少5个工作日提交绩效考核排期表以安排活动现场调查,并为评估组现场调查提供必要协助。项目实施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因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准确告知活动排期等行为对绩效评估结果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在项目结束后30天内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活动影像、媒体报道及其它形式的项目成果资料,并完成项目财务结算,提交《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至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结项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委托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因逾期未结项造成的影响及后果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项目经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审核确认实际发生费用总额小于项目资助总金额的,核减金额在尾款中予以扣除或按照深圳市本级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退回和上缴国库业务规程退还。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完成项目的,或实施过程中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由区委宣传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对该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实施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时设定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内容、效果等紧密相关,并尽量细化量化。
第二十二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每年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区委宣传部绩效管理工作总体部署积极主动配合各阶段评估工作。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绩效目标设置及实现情况;
(二)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评估方法包括:
(一)业务指导部门评价;
(二)专家评价;
(三)公众评价;
(四)财务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实施单位在下一年度可优先获得支持;项目绩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项目实施单位不配合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不按要求推进项目实施,无故长时间延期结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其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录入宣传文化资金申报系统黑名单,并向区财政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宣通〔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