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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龙岗区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是指围绕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项目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龙岗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
(四)批准项目资助计划;
(五)监督项目实施过程;
(六)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既定技术攻关任务和目标;
(二)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及时报批重大事项调整,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和验收申请等材料,切实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三)自觉接受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龙岗区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由龙岗区各产业专班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课题。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创新战略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在区各产业专班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课题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受理方式及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申请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岗区实际经营或开展科研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三)具有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鼓励龙岗区内外(含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协同创新。联合申报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申报单位全职人员;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
(四)能够实质性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自筹资金承诺书;
(四)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负责人条件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拟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金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按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予公示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期,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中期评估,重点检查项目进度、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限期整改。
(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按期拨付后续资金;
(二)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暂停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合格的,恢复资金拨付;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执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停止运营或注销的;
(四)拒不接受中期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对终止的项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终止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在项目到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由不少于5名专家(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考察、听取汇报、质询讨论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类:
(一)通过:完成合同约定任务,资金使用规范,取得预期成果;
(二)结题:因客观原因未完成全部指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弄虚作假;
(三)不通过:未完成主要指标,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和验收不通过的,由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委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对项目已使用经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须退还结余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回财政资金的,龙岗区科技创新局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财政资金。在退回财政资金之前,龙岗区科技创新局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的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龙岗区技术攻关重点扶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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