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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3-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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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2025年度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工作重点,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
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区内外宣传文化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
上述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
(一)已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能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项目由专项资金所资助部分须在龙岗辖区开展或项目成果惠及龙岗区;
(三)项目原则上能够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实施。
二、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4月6日24:00时截止。区委宣传部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为2025年启动开展的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和较高品质的宣传文化项目,申报范围如下:
(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实践活动、理论宣传宣讲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活动等;
(二)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包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城区形象宣传、新闻宣传、专题宣传、对外宣传、网络宣传、舆情分析应对以及新闻舆论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服务和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文艺演出、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四)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主旋律题材的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创作、制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及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社会科学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文化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队伍的建设;
(七)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优秀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围绕“趣龙岗·有意思”城区形象营销而策划开展的创新创意项目。
(九)其它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四、审批程序
按照《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操作规程实施。具体如下:
进入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项目核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预算审核→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议→宣传文体联席会审定→社会公示→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拨付资金。
五、项目管理
(一)经审批、获得资助的专项资金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须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项目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项目责任书》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整体项目实施,并积极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财务审核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须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责任书》批准的用途、数额开支,并保留合法票据以供查验。
(四)项目实施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书》,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中期款项;项目完结时,填写《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并与结项资料一并提交,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尾款。
(五)结项资料
1.项目活动影像、媒体报道、活动照片、文化产品复制件、作品说明等能够全面展示项目成果的资料;
2.《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3.《项目责任书》中约定的其他结项资料。
(六)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2.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3.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4.其他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六、资金管理与拨付
(一)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多元化参与项目。
(二)项目实施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用途按项目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订资助协议和《项目责任书》后,将按照拨付资助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具体比例根据《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执行。
七、监督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按期完成项目,合理开支经费,并达到承诺成果数量与质量。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件需调整或延期的,应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区委宣传部将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结项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区委宣传部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成果资料,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核和监督。
(三)项目实施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区委宣传部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对资助项目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1.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的约定有重大差异;
4.有其他弄虚作假、挪用专项资金、违反《项目责任书》及其附件等情形;
5.有不配合区委宣传部监督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情形;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八、项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一)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资助项目严控以下费用支出:劳务费、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印刷费。
(二)关于培训费、讲座劳务费和聘请专家有关费用发放的具体规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印发的《龙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龙财〔2018〕74号)执行。
(三)关于项目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市内交通费的预算编制,有关具体标准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深财行〔2014〕119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深财行〔2016〕92号)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行〔2019〕30号)执行。
(四)关于媒体宣传报道经费,不得包含媒体记者以任何名义领取的劳务费和车马费。
(五)鼓励各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多元化参与项目,通过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费来源。在申报项目时可填报引入除专项资金以外其他社会资源的计划和使用安排等。
以上所列有关培训费、差旅费等政策规定可登陆:http://www.szwen.cn/news/publicity.action“政策法规”版块下载查阅。
九、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一个申报期内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在所有宣传物料显著位置标注“本项目由深圳市龙岗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自行办理项目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五)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即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对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指南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