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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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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
(一)资助经费应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创造、建设及管理运作,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已获得区其他创新载体资助的我局将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一)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 3 年,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申请书》;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41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国家、省、市、区技术中心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