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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6-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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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申报条件
第一条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 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孵化载体应属于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 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科技企业加速器;
(四)上年度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未被评为不合 格(D类),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孵化载体资格;
(五)上级扶持经费已到账,且上级扶持经费到账时间应在 申报之日前2年内,但在《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的第1年, 其上级扶持经费实际到账时间可在《实施细则(修订)》印发之 日前5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 间为准。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二条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 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累计不 超过100万元配套扶持。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认定的,给予国家、省、市扶持金额50%,每年 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同一载体类别多级认定的, 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第三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的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孵化载体配套扶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文件;
(九)上级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上级考核结果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