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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5-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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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升规”奖励类操作指引
二、“百十五”奖励类操作指引
三、“专精特新”奖励类操作指引
四、“单项冠军”奖励类操作指引
五、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操作指引
六、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指引
七、各类产业园认定资助类操作指引
八、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资助类操作指引
九、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操作指引
十、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一、企业腾挪安置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二、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操作指引


     【“小升规”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四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
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小升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在龙华区内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在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百十五”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达到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百十五”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上年度年产值在龙华区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且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属于现行有效期内《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B 类(限制类、限制发展类等)、C 类(淘汰类、禁止发展类等)产业的企业不予资助。
(二)年产值同时达到两个及以上层级的,按企业达到的最高层级标准予以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年产值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的资助,资助金额分两年拨付,首年分别拨付 500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如第二年年产值不低于上年度,分别拨付剩余 500 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年产值在龙华区内首次达到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须在首次达到“百十五”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专精特新”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六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50 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2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专精特新”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且名单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50 万元。
(三)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且名单仍在有效期内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2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或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且名单仍在有效期内(以公告时间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奖励类项目”资助。
(四)在获得市级资助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单项冠军”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
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3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单项冠军”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在龙华区首次获得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 1:1 配套奖励,最高 3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且仍在有效期内(以公告时间为准),或在我区首次获得深圳市“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且仍在有效期内(以公告时间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资助。
(四)在获得市级资助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
(一)工业设计中心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经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的工业设计中心。
(三)在经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
(一)技术中心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 万元、300 万元、200 万元的资助。
(三)对已获得低层级资助后又被认定为更高层级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经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以公布时间为准)的技术中心。
(三)在经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各类产业园认定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
资助标准:
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每一个产业园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产业园区产权清晰,且具有明确的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应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已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产业园称号,并在 2021年 10 月 8 日(含)后获得市级奖励资金。
(三)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 20%。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按照 100 万元、5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按照 120 万元、6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楼宇)具有明确的管理运营机构。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应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被认定为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以公布时间为准)。
(三)经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入驻扶持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符合该园区(楼宇)产业主导方向的纳统企业,或其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资助。每年对上一年度租金予以资助。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资助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的生产经营性(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楼宇)管理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四)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21 年 1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之间签订合同且仍然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五)符合资助条件入驻数字经济园区的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六)符合资助条件入驻数字经济楼宇的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申请主体为区外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原则上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迁入龙华区。申请主体为区外工业企业的,统计关系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园区(楼宇)认定之日起满 1 年后 30 个工作日内迁入龙华区(若工业企业统计关系迁移政策有所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租用地址应属于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范围内,且仅作自用,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三)申请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纳统企业(或承诺次年纳统的区外企业)。
2.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同比正增长的纳统企业。
3.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称号需在有效期内)。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800 万元或经济贡献不低于 50 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数字文化的企业。
5.由相应产业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区分管领导审定同意的其他优质企业。
(四)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已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企业,应在该园区(楼宇)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请主体应符合所入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产业主导方向,并向认定该园区(楼宇)的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 30%,最高 1000 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资助范围为整治提升项目所产生的设计费和施工费,不含软装等费用,资助金额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 30%,最高 100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达到“四上”标准的,应在龙华区纳统,且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工业区占地面积和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均不低于 1 万平方米。市、区总部企业、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产值 10 亿元以上(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不受本条款限制。
(三)工业区建成投入运营时间不低于 5 年,属于自有物业的,剩余使用年限应在 5 年以上;属于租用物业的,剩余租用年限应在 5 年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属于租用物业的,需具备较强的产业运营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
(五)项目设计、施工等承接服务机构需符合相应资质及财务结算要求。
(六)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经住建部门或辖区街道登记备案的并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通过的二次装修、小散工程和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或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规定实施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不包括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涉及加装电梯的,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备案许可。
(七)自项目二次装修消防验收通过(消防验收报告或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规划验收通过(验收、核查通过等证明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资助,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八)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九)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
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优质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 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对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前入驻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资助: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搬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六大重点产业片区(观湖街道观湖北片区、民治街道华南物流园、龙华街道清湖工业园、大浪街道赖屋山〔横朗〕片区、福城街道福城南片区、观澜街道黎光片区)更新整备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四)企业腾挪安置资助面积以园区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时的租赁面积为计算参考依据,新搬入园区受资助认定面积不超过原租赁自用面积的 120%,多次申请的以第一次申请认定租赁面积为准,原租赁面积以列入计划前最近一次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
(五)按认定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资助,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六)拟申请房租资助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计划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
(四)在列入市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计划时、搬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至申报本项目资助时,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优质企业用房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首年受理审核,分年度拨付,后续年份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材料,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复核。
(三)原租赁面积以申报年度的上年度末(12 月 31 日)时企业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总数为准。
(四)新租赁面积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若企业首次申报本项目,新租赁面积为原有租赁面积之外净增租赁的自用面积。
(五)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 1 年以上,资助期限以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六)按照申报主体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七)享受资助的第二年及第三年,企业年产值均不低于申请资助时上一年度产值。
(八)享受资助期间,后续年度再增加新租赁厂房面积的工业企业,若上一年度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同时全年纳统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按其累计新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支持,自首次资助累计不超过 36 个月。
(九)享受资助期间,所有新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后续年度租赁面积减少的,如未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按实际新租赁面积享受租金支持;如降至原租赁面积以下的,不再享受租金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上年度产值超过 2 亿元且增长率达 1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上年度同期无纳统基数且本年产值超过 2 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在区内原有租赁面积之外的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所有租赁的厂房需自用,不得对外转租。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附件: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免申即享”事项操作指引/uploads/allimg/221024/1-221024104S31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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