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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目录 

一、各类百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二、“百十五”企业资助类操作规程

三、 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操作规程

四、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五、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

六、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

七、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操作规程

八、创投资助类操作规程

九、贷款利息补贴类操作规程

十、担保手续费补贴类操作规程

十一、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操作规程

十二、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操作规程

十三、产业园区认定资助类操作规程

十四、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操作规程

十五、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操作规程

 

各类百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大型企业支撑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

(一)对首次入选美国《财富》发布的“世界 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 500强”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配套资助;

(二)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制造业

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 500强”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入选深圳市统计局与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发布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从 20131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资助,同一企业分别入选多项各类百强企业名单的,按最高标准予以资助(已获相关奖励的予以差额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首次入选年度各类百强企业名单。

(三)首次入选年度各类百强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各类百强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入选世界 500强或中国 500强的企业,还需提供获得市级财政资助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 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百十五”企业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实施“百十五”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百十五”企业稳健成长,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力量。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 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一)从 20131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年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或产值(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 100亿元的,给予 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 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 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 50亿元的,给予 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 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 25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 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企业须在首次达到“百十五”标准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如第二年提出申请的,则上一年需达到“百十五”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 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增长10%-30%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20%给予资助,上年度产值增长 3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新增经济贡献的

30%给予资助,最高 2000万元。

资助标准:(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实际资助额不低于 5万元。

(二)新增经济贡献核算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上年度产值增长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规上企业新增经济贡献资助类企业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企业技术改造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制造业投资,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机器换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已完工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技术改造项目资助:

1、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亿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50%给予资助,最高 500万元;

2、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 1亿元以上的(含 1亿元),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 10%给予资助,最高 2000万元。

(二)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融资租赁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 3年;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资助 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资助范围为当年度及上两年度所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产值均实现正增长的百亿级企业可同时申请两个项目),同一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需是龙华区规模以上企业。

(三)对于投资额 500万以上的项目,已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一套表”系统完成工业技改投资纳统的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项目已完工。

(六)获技术改造资助 200万元以上企业需承诺 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于资助的次年、第三年对获得资助 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开展查验评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改造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

 

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国家、省、市、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

(一)资助经费应用于技术中心的研发创造、建设及管理运作,企业获得技术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已获得区其他创新载体资助的我局将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 3年,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申请书》(登

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

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国家、省、市、区技术中心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九条增强工业企业设计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 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

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资助标准:企业获得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后可提出资助申请,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企业,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工业设计中心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条加快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已完工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两年内可以申请龙华区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

1、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 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200万元。

2、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总额 2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投入总额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项目资助的,按市财政资助额的 50%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

(一)企业信息化一般项目包括:产品研发设计智能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第三方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租用。

(二)硬件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

(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

(四)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六)项目资助范围为当年度及上两年度。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市级配套资助的企业不受该条限制)。

(三)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应为近三年内开始建设,并已完成验收,且当前正常运行。

(四)企业为上年度纳入龙华区“一套表”联网直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应填报上年度 12月的工业定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有关项目实施的合同或协议、验收报告。

(六)信息化项目费用清单。

(七)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票据。

申请市级两化融合项目配套资助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申请书》

(七)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发票、票据。

申请市级两化融合项目配套资助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市级两化融合资助证明文件(申请市级两化融合项目配套资助的需提交)。

 

创投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对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排名前

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额的 5%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 2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 20强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二)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已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排名前 20强)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创投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创投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 VCPE排名前

20强)有关证明材料。

(六)创投机构投决报告。

(七)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八)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到账证明及有关票据。

(九)完成商事股权信息登记或股份登记有关证明文件。

 

贷款利息补贴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上年度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 50%的利息补贴,最高 100万元。

资助标准:

(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 50%的利息补贴,最高

10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三)补贴范围:上年度企业因使用银行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或开拓市场而发生的利息。

(四)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每次最多可报 3笔贷款。

(五)企业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必须实际已发生利息支付。企业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在企业归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利息后方可申请。企业存在逾期不归还贷款或产生逾期利息、加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等情况的,不予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利息补贴类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已付利息清单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利息单及还款票据复印件。

 

担保手续费补贴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 50%、最高 100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一)担保手续费按实际支付手续费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担保总额的 2%,资助金额为担保手续费金额的 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 100万元,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二)补贴范围为当年及上年度企业已支付的担保手续费。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企业须获得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并已缴纳担保手续费。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

(六)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七)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发票。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1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 90%

资助标准:

已获得市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 90%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三)在龙华区有海关出口数据。

(四)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签订的信用保险合同;

(五)企业获得市财政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企业购买产生保费所产生的发票;

 

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配套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

务。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园区经认定为下列园区中的一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

(三)取得市级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

(四)同一园区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五)市未来产业集聚区申请资助另需满足市财政未予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获得相关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市未来产业聚集区可不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深圳市龙华产业园区认定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获得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1000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优秀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600万元奖励;获得龙华区先进产业园区认定,一次性给予 300万元奖励。

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分为示范、优秀、先进三个等级,同一园区成功申请认定上一等级产业载体的,按照新认定的产业载体奖励金额补齐奖励差额。同一园区同时符合区其他园区认定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符合龙华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区任一等级认定标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园区认定及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物业的,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及投资概算说明。

(四)园区已入驻企业或意向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入驻主要企业上一年度的产值证明材料(加盖入驻企业公章),或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园区入驻企业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改造费用按比例资助。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并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 30%,最高 2000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申请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 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投资方及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 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五)已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符合产业监管协议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街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五)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承诺书、产业监管协议,以及申请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六)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七)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表,送审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审定书,含工程结算计算式的工程结算书。

(八)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施工现场照片。

(十)施工、竣工图纸。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 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 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150万元资助。

()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龙华区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备案登记。

(四)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五)企业须在境内上市、 “新三板 ”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登录龙华区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后按要求报送)、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完成上市备案,并经市上市办考察后分批发)。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一)对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单个展会最多资助两个展位,境内展会最多资助 50平方米、境外展会最多资助 20平方米。单家企业可获得市、区

单个展会展位费用的资助合计比例最高为 100%。对参加展会品牌馆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最高 5000元的装修费用资助,装修费补贴面积以展位补贴面积为准,单场最多补贴 50平方米。

(二)对由区主办或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 1000元的资助。

(三)单家企业每年获取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注册满一年且在龙华有实际纳税。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

(四)对参加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承办的展会所产生的费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向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五)展会补贴受理范围为当年度参展的区展会计划内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参加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的企业,在参展结束后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函、参展合同、展会期间展位现场照片、企业参加展会的展位号及组展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展位费用发票、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对账单或回单等支付证明材料);装修费用补贴申请需出具与装修费用一致的装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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