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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10-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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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操作指引二、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三、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四、参加展销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五、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六、经营用房租赁资助类操作指引
七、园区高效利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八、设计师参赛奖励及柔性定制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九、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一、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二、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操作指引
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名词解释
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根据时尚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或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1 年的增量,每年分类给予奖励。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由资金拨付部门扣除税款后直接转至高管、骨干团队账户;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由资金拨付部门转至企业账户。
高管或骨干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第216 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骨干”指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2.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不含贸易经纪与代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 2021 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 4.5%给予奖励;对于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 2021 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 3%给予奖励;对于限额以上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 2021 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 6%给予奖励。
3.实施产业链链主分享计划。根据产业链上企业引进过程中链主发挥影响力的不同,将链主分为 A、B、C 三级,产业链上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资金的链主分享比例为 A 级 50%、B 级 40%、C级 30%。产业链链主 A、B、C 三级的分级标准按照链主企业与链上企业协议确定。
4.面料买手通过“一家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联合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方式集群注册公司,可以按照集群注册公司超出2021 年营业收入总和的增量部分的 1%给予奖励。
“面料买手”为面料销售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面料买手企业集群注册以托管公司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住所一栏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组成企业集群,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的相关功能,实现网上登记注册和登记注册信息公示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面料买手的营业收入、纳税等财务数据由托管企业归集,财务数据以发票金额为准。
5.上述奖励金额上限根据“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 1 亿元。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编制本年度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方案,并提交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
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高管或骨干必须在所在企业担任具体职务并承担实际工作职责。
(四)本条款资助的申报主体为面料买手集群注册公司的托管企业,需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申请书》《填表承诺书》《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 2021 年度至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等)。
(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申请本条款资助的企业,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有产业用地的,还需提供:园区用房上一年度租赁合同、《园区业主基本情况表》。
(八)申请本条款资助的产业链链主企业,还需提供:与链上企业签订的奖励资金分享协议或合同等,以及链主企业与链上企业业务往来的银行流水账单、发票、合同等。
(九)申请本条款资助的面料买手集群注册公司,还需提供:
2021 年度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银行流水账单。
(十)申请本条款资助的企业,项目资金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的,还需提供: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开具的员工工作证明、员工信息、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清单等);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工资薪金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税工资薪金以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为准。申请人可以通过自然日电子税务局-特殊应用- 纳税记录开具模块进行下载打印,材料接收方可通过扫描右上方二维码校对核验);向高管、骨干团队拨付资金的授权书、协议等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由资金拨付部门扣除税款后直接转至高管、骨干团队账户;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由资金拨付部门转至企业账户。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项目和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项目,相关企业只能择一申报。
(六)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实行“免申即享”(操作指引另行发布),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于企业、机构举办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给予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按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3.企业、机构举办活动的实际投资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 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大赛、论坛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 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新品发布、订货会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 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资;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支出费用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6)活动举办后,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符合资助要求的内容。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原则上须在预计活动开展时间三个月前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进行申请并通过评审。
(四)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重大时尚活动,申请支持的,按照本措施附则第九条执行。
(五)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国际性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比赛:境外参赛作品数量占比不低于 5%或 50 件(套);
境外评委数量占评委总数 30%以上;现场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 家,其中,境外媒体(不含自媒体)不少于 3 家;
2.论坛:邀请的境外嘉宾数量不少于 5 人;现场吸引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 家,其中,境外媒体(不含自媒体)不少于 3 家;
3.新品发布活动:发布作品不少于 20 件(套);邀请现场客商不少于 30 家;现场吸引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家,其中,境外媒体(不含自媒体)不少于 3 家;
4.订货会: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为申报资助金额的 10 倍(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需为订货会客商在订货会举办起始日期至结束后 15 天内签订意向书的订单金额,订单金额最终核算以申报资助前签订合同及转账支付凭证为准)。
(六)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全国性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比赛:主办或承办单位为国家级时尚领域行业协会;现场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 家,其中,国家级媒体不少于 5 家;
2.论坛:主办或承办单位为国家级时尚领域行业协会;现场吸引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 家,其中,国家级媒体不少于 5 家;
3.新品发布活动:发布作品不少于 20 件(套);邀请现场客商不少于 30 家;现场吸引媒体(不含自媒体)数量不少于 20家,其中,国家级媒体不少于 5 家;
4.订货会: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为申报资助金额的 10 倍(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需为订货会客商在订货会举办起始日期至结束后 15 天内签订意向书的订单金额,订单金额最终核算以申报资助前签订合同及转账支付凭证为准)。
(七)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线下秀场外宣传板、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 logo 或字样。
(八)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举办重大时尚活动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举办重大时尚活动资助基本情况表》《举办时尚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邀请嘉宾、媒体宣传、费用预算等)、参加活动人员名单及照片、视频证明材料。
(八)举办活动投资项目相关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
(九)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照片、会刊、宣传资料、视频等,网络报道需附网址)。
(十)相关合作举办活动的协议、合同、主办通知、函等书面材料。
(十一)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出具的备案回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
(十二)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三)申请举办订货会资助的,还需提供:活动实现交易的合同等交易额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除视频资料外)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视频资料拷贝至 U 盘中,与上述资料一并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企业与支出发生企业的关联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真实、合法、完整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项目与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项目,相关单位只可择一申报。
(六)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于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单次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 60%(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最高 180 万元资助。
企业申请的实际支出费用资助,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的 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且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总支出费用的 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2.对于“四上”时尚企业
⑥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
时装周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资助。
3.对于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参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大浪时尚小镇片区活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额外资助。
4.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等国内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5.本条款所称“发布活动”,指纽约、伦敦、巴黎、米兰等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和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期间举办的,以服装设计师以及时尚品牌最新产品发布会为核心的动态展示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参加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资助的,须为活动举办官方邀请,并列入活动官方日程;参加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原则上需提前三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四)申请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资助的,企业申请资助时需为纳统“四上”时尚企业,活动须被列入时装周官方日程;参加发布活动需为活动举办官方邀请,并列入活动官方日程;参加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线下秀场外宣传板、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 logo 或字样;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五)申请参加深圳时装周活动资助的,企业需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需在大浪时尚小镇实际经营满一年;
2.企业上一年度在大浪时尚小镇获得的营业收入达 100 万元、纳税达 5 万元;
3.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为 3 人及以上;
4.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 100 ㎡及以上;
5.参加发布的品牌所有权为申报企业拥有。
(六)参加四大国际时装周(节)、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的企业,存在与非关联企业品牌联合走秀的行为,不予安排资助。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资助基本情况表》《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活动举办单位举办通知或邀请函。
(八)活动参与合同(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九)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活动其他相关材料(视频、照片、会刊、宣传资料等,网络报道需附网址)。
(十)活动费用发票或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申请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尚周(节)及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资助的,还需提供:组委会邀请和证明文件、列入官方网站秀场日程表及网站链接(如为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十二)申请本条款资助的企业,无自有产业用房的,还需提供:租用产业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单据等)。
(十三)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出具的备案回执。
(十四)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除视频资料外)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视频资料拷贝至 U 盘中,与上述资料一并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参加展销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时尚企业参加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照该展销活动官方发布展位费区间给予资助,不包括展位搭建、运输等费用),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市、区、大浪时尚小镇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家部委、省、市、区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纺织服装服饰或与时尚产业相关的专业展会。该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2.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组织等机构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展位、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费用),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的 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且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总支出费用的 1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支出;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参展需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展位、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 logo 或字样。
(四)申请参加境外展会资助的,原则上需提前三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申请参加境内展会资助的,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参加展销活动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参加展销活动资助基本情况表》《参加展销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或机构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展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八)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展会其他相关材料(视频、照片、会刊、宣传资料等,网络报道需附网址)。
(九)企业或机构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展位费或(组团参与的活动需提供)所有相关支出费用项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
(十)申请组团参加经贸活动资助的,还需提供: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或以上级别会议审定资助的该场次会议纪要、与展会主办单位签订的参展合同等。
(十一)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出具的备案回执。
(十二)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除视频资料外)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视频资料拷贝至 U 盘中,与上述资料一并提交。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对直播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包括公共服务区域)、直播间数量达 15 个以上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入驻直播企业 10 家以上、服务龙华区时尚品牌数量 20 家以上或服务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数量 10 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总和(零售货值按 15%折算为服务性营业收入,零售货品仅限于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等时尚产品)达到 10 亿元、5 亿元、2 亿元、1亿元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 25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时给予入驻直播企业一次性 750 万元、3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按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占比分配。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和入驻直播企业需为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资助的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需拥有园区(基地)使用权。若为租用物业,申请时使用权剩余时间需在 5 年及以上。
(三)申报资助的直播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使用面积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包括公共服务区域);
2.直播间数量达 15 个以上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在直播界面体现大浪时尚小镇 logo 或字样中的至少一个);
3.入驻直播企业 10 家以上;
4.服务龙华区时尚品牌数量 20 家以上或服务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数量 10 家以上;
5.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
6.零售货值按 15%折算为服务性营业收入;
7.零售货品仅限于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等时尚产品。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直播基地建设资助基本情况表》。
(二)申报主体企业及所有入驻直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企业及所有入驻直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申报主体企业及所有入驻直播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报主体企业及所有入驻直播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申报主体企业及所有入驻直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园区(基地)物业不动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物业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园区(基地)直播间分布平面图。
(九)入驻直播企业清单以及相应租赁合同。
(十)时尚企业客户清单及相应合同。
(十一)园区(基地)运营机制、管理人员具体信息及劳务合同。
(十二)园区(基地)“四上”企业及上年度纳统收入清单,直播企业须提供各品类商品服务性营业收入或零售货值。
(十三)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申报资助的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统一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六)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和入驻直播企业等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项目和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项目,相关企业只能择一申报。
(六)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经营用房租赁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经认定的时尚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分类给予支持。企业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1.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商事登记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25 元、15 元、5 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 500 平方米。
商事登记时间指大浪时尚小镇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登记时间,或大浪时尚小镇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大浪时尚小镇并进行登记的时间。“商事登记后第一年”指商事登记后 12 个月,如此类推。实际租用面积按租赁合同载明面积计算,并根据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金支付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核实确定。
2.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5000 元、10000 元、15000 元的,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5 元、10 元、15 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核算公式: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企业用房实际租赁面积。
3.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运营产业用房,引进符合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时尚企业和机构。相关支持事项,按相关规定程序研究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且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时尚产业园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定,在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园区业态在本措施重点支持范围内。
(四)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可申请租金补贴。
(五)本条款所指“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独立设计师。独立设计师需为大专以上学历,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及其他时尚领域设计相关专业毕业或曾获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及提名、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入选 BOF500 榜单、“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大浪杯”中国女装设计大赛、中国国际女装设计师大赛、中国时尚设计大赛、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时尚面料设计大赛、互联网时尚设计大赛、大学生毕业季服装设计大赛、YINGER PRIZE 设计大赛、全球华人时装设计大赛、“中华杯·时尚盛泽”丝绸时尚艺术设计大赛、“濮院杯”PH Value 中国针织设计师大赛、OBEG 服装创新创意设计大赛、中国国际鞋类设计大赛、中国国际配饰设计大赛、中国国际皮革裘皮时装设计大赛、中国(深圳)国际鞋包设计大赛、中国国际箱包皮具设计大赛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
2.条件 1 所指的独立设计师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
3.条件 1 所指的独立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4.工作室暨专门店实际租赁面积达 100 ㎡;
5.工作室暨专门店内有一定的展销空间;
6.参加社保人数不得低于 3 人。
(六)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 5000 元或以上。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八)申报主体所租房屋不对外转租或分租。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经营用房租赁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经营用房租赁资助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产业用房业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等)。
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园区运营证明材料(如果企业租赁用房所在物业由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实际运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承租合同等)。
(八)申报主体租用产业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单据等)。
(九)申请本条款资助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还需提供:法人代表、控股股东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相关认证文件,或相关时尚设计大奖、荣誉称号证书;所有从业人员上一年度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如果企业租赁用房所在物业由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实际运营,运营商需一次性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交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园区运营证明材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第三方综合运营服务商园区运营证明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园区高效利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且达到《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年版)》土地产出率标准的时尚产业园,根据时尚产业园区内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相对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 1%对园区业主给予奖励,单个业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土地产出率”指单位土地面积增加值,核算公式:园区土地产出率=园区“四上”时尚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园区土地面积。
统计园区土地产出率时,园区“四上”企业增加值总额核算范围为该园区内所有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四上”时尚企业。
统计园区业主奖励金额时,园区“四上”企业增加值总额核算范围为该园区内自身及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时尚产业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定,在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园区业态在本措施重点支持范围内;
2.上一年度土地产出率需达到《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 年版)》相关标准。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园区高效利用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园区业主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园区物业不动产证明等物业所有权证明材料。
(八)统计园区土地产出率的所有纳统“四上”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实行“免申即享”(操作指引另行发布),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设计师参赛奖励及柔性定制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就业的设计师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60 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30 万元奖励。
本条款所指“时尚设计大奖”“时尚荣誉称号”,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业内权威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时尚大奖、荣誉称号。该时尚大奖、荣誉称号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2.对曾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或“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小镇创办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且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的,创办后三年内按其向龙华区内其他时尚工业企业实际支付小单化柔性定制(≤500 件∕款)费用的 30%予以资助,单个设计师所设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 7.5%。
3.授予以上时尚设计大奖和时尚荣誉称号获得者“大浪时尚设计名家”称号,并纳入区人才政策体系给予支持,享受“尚贤卡”礼遇。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在大浪时尚小镇就业创业的设计师。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的获奖设计师为工作室暨专门店股东;就业的获奖设计师需在企业登记版权,拥有三件以上版权作品。
(四)申请获得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奖励的设计师,需在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或“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且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五)申请小单化柔性定制资助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担任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的独立设计师曾获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 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
2.条件 1 所指的独立设计师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
3.条件 1 所指的独立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4.工作室暨专门店实际租赁面积达 100 ㎡;
5.工作室暨专门店内有一定的展销空间;
6.参加社保人数不得低于 3 人。
7.与柔性定制业务受委托方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设计师参赛及柔性定制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设计师参赛及柔性定制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资助设计师的时尚设计大奖、荣誉称号证书及上一年度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设计师就业企业或创办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计师就业企业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五)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在大浪时尚小镇就业的设计师,还需提供:获得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的设计师,还需提供:创办企业的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从业人员上一年度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七)申请小单化柔性定制资助的,还需提供:工作室暨专门店向龙华区内其他时尚工业企业实际支付小单化柔性定制费用的业务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
(八)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七)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八)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九)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对申请并获得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奖励的设计师,可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区委人才办审议后,授予“大浪时尚设计名家”称号,并按相应层级享受“尚贤卡”礼遇。
(十)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经事先备案并评审通过的,对举办设计师海外游学活动的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 60%给予资助(包括场租、宣传推广、人员差旅、培训费用),单次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企业申请的实际投入资助,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 5%,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入;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且人员差旅费用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 30%,超过部分不计入实际投入;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参与本条款所指国际交流活动的设计师,参加活动前两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需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四)预计下一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通过评审,并于本年度 11 月前及预计活动开展时间三个月前取得备案回执。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基本情况表》《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或相关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相关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或相关单位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或相关单位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等)。
(六)企业或相关单位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时间、地点、行程、规模、课程设计、媒体宣传、费用预算等)。
(八)相关费用的项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
(九)参与活动设计师姓名清单,及其上一年度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就业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任职证明等。
(十)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照片、会刊、宣传资料等,网络报道需附网址。
(十一)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出具的备案回执。
(十二)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企业与支出发生企业的关联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真实、合法、完整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鼓励各类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建设运营面向设计师和创
业团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经区重点区域建设
推进中心审定,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分三年发放。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办公场所装修、硬件设备购置和租
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
询的费用。其中,办公场所装修费用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20%
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主体按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 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分三年发放。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其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相关程序审定。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 5 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 2 名以上。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其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在孵企业注册地为孵化空间内的企业不少于 70%。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时尚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时尚服务机构(包括时尚设计服务机构、面辅料交易企业、品牌服务机构、宣传推广策划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
(八)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 15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
(九)孵化器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 5 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 36 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有 2 家以上在孵时尚企业获得投融资。
(十一)孵化器具备公共设计软件、公共板房、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备,所有软硬件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 30 万元。
(十二)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 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十三)申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资助的,需获得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
(十四)孵化器、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或机构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孵化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由场地所有方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场地使用和用途同意书。
(八)申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资助的,还需提供:时尚创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省、市立项、认定及备案文件。
(九)时尚创业孵化体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孵化空间的模式介绍及运营情况总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尚企业及品牌孵化制度,孵化空间(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孵化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清单及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证明,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上年度创业导师聘书及辅导证明材料,孵化空间内部管理章程、财务制度等文件。
(十)入驻企业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入驻企业、设计师及品牌清单,入驻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在孵企业公章的在孵企业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房租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一)孵化空间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资金使用的 2 个案例证明。
(十二)孵化空间毕业企业信息一览表及资质证明材料。
(十三)建设投资项目(办公场所装修、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相关合同及所产生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四)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的建设、利用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意见的报告书。
(十五)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企业与支出发生企业的关联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真实、合法、完整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七)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八)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九)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十)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条款申报主体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统计关系、纳税关系须在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除外)。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建设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 50%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分三年发放。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须为各时尚产业主体提供时尚设计软硬件设备共享、市场对接、共性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品检验、管理咨询等服务。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预计下一年度开展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并于本年度 11 月前取得评审报告书。
(四)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其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相关程序审定。
(五)申请单位成立运营三年以上,有区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经验。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获得 30 项以上美术作品版权、获得 15 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 1 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七)公共服务平台从事专业技术、设计等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6 人,本科以上学历且设计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 3 人。
(八)公共服务平台具备公共设计软件、公共板房、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备,所有软硬件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 50 万元。
(九)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申请书》《填表承诺书》《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或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或机构上年度无保留意见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或机构区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项目验收报告、完成证明等证明材料。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知识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
(十)仪器设备、专业软件等购置、租赁、原值证明及平台场地证明。
(十一)专业技术、设计等服务人员毕业证书、作品集等证明文件,以及上一年度社保缴纳、个税完税证明。
(十二)建设投资项目(硬件和软件设备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申请)相关合同及所产生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及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十三)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利用等情况进行评审,形成意见的报告书。
(十四)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专项审计: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实际支出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报企业与支出发生企业的关联性等进行审计,并出具真实、合法、完整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七)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八)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九)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十)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六)本条款申报主体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统计关系、纳税关系须在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除外)。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鼓励国内外时尚企业、社会组织、创意机构、著名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小镇公益服务空间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技能大赛,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提供免费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上述“免费场地”每次使用时间为一天。仅提供基础场地的使用,舞台、道具、灯光等特殊搭建费用等由使用方自行负担。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请免费场地支持的单位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申请书》《填表承诺书》《时尚活动场地支持基本情况表》《举办时尚活动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统计定报(工业企业产值表、或批零企业销售库存表、或服务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七)活动计划书(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邀请嘉宾、媒体宣传等)、参加活动人员名单。
(八)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照片、会刊、宣传资料等,网络报道需附网址。
(九)相关合作举办活动的协议、合同、主办通知、函等书面材料。
(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出具的备案回执。
以上申报材料皆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企业自行准备、填写及打印相关纸质资料。
(三)材料接收:申报通知规定的服务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应按要求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必要的相关材料原件。
(六)征求意见: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各单位意见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八)报批:公示期满后,根据《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资金拨付: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措施实行总额控制等原则,支持资金受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控制。
(四)本条款申报主体奖励金额,不根据关联企业经济指标合并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进行确定。
(五)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项目和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项目,相关单位只可择一申报。
(六)本条款支持事项中申报主体为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的,涉及的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七)本操作指引资助项目为线下申报。未来申报方式将根据申报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整,具体以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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