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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开展2022年促进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项目受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2-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支持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操作指引》中明确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受此限制)。其中,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主要指:生命健康研发、制造、设备、材料等企业,或提供相关生命健康产业服务的企业、机构。
二、扶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支持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提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医疗器械研发支持项目:申请单位自注册在龙华区以后且在申报之日上一年度(以自然年度计算)通过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

(四)创新药研发支持项目:开展新药研制临床试验的单位,自注册在龙华区以后且申报年度前3年内(以自然年度计算)完成临床前、临床I、II或III期研究的项目。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试验涉及共同申请单位的,须第一单位申请此补助。以临床试验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落款时间作为前一阶段研究完成时间。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重复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医疗器械研发支持项目

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400万元。

第三条 创新药研发支持项目

(一)对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20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新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近三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80万元;近三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每项分别资助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

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为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或为对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及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

(四)公共服务平台经上级部门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2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首次申请时间符合要求并获得资助的,同一项目后续资金实际到账后提出申请的,视为符合申请时间要求。申请配套资助项目因延期后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须是项目立项部门主动延期。)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6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获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上级资助金额的50%、不超过5000万元的配套资助。每年资助的生命健康公共服务平台不超过2家。

第三条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医药研发、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等服务的区内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CR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服务机构,按上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机构服务的区内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

支持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与服务推广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该创新产品和服务已被纳入《深圳市龙华区创新产品与服务目录》且首购时在有效期内,此为首次投向市场后的首次交易;

(四)该创新产品与服务销售方为龙华区内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2.该创新产品和服务被首购时,企业登记注册不满3年;

3.属于生命健康企业,从事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及天然药物、细胞和基因产品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非代理机构)购买生命健康初创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对于区内首购龙华区生命健康初创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经审计,给予实际交易金额3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运营单位未申请过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或软件园认定、资助或奖励;

(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需要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3名以上;

(五)孵化器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场地集中连片,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占比2/3以上,且自申报之日起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无纠纷;

(六)在孵注册地为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20家以上,且生命健康企业占比达70%及以上;

(七)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生命健康企业获得投融资;

(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生命健康技术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专业服务机构4家以上,其中1家以上为生命健康类专业服务机构;

(九)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申报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生命健康类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十一)申报日前2年内累计毕业生命健康企业3家以上。

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每年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不超过3家。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属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时间满1年;

(三)上年度区科技创新局考核未被评为不合格,且申报之日未被取消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奖励资助标准:

经评审,认定为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基本条件除达到区级孵化器要求外,还需满足“入驻生命健康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重达70%及以上”),连续3年每年经审计后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上年度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创业辅导等孵化服务所产生费用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需年度考核通过)。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入驻企业申请房租资助的,需要提前备案,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应位于经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范围内;

(三)若企业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入驻的,需要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前申请备案,且被列入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认定材料;若企业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申请认定之后入驻的,需要在入驻6个月内申请备案;

(四)申请备案之日所在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五)入驻单位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应为申请单位实际租赁并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形式转租行为的办公区域,申请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承诺书;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已取得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生命健康企业备案;

(三)房租资助申请周期起始之日至申请房租资助之日,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未被取消资质;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入驻单位房租资助标准:

对入驻龙华区生命健康专业孵化器的生命健康企业,给予最高3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20万元的房租资助,每家企业最长资助3年。

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融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应为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业;

(三)申请融资奖励的,若融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融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融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融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融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二条 申请生命健康企业投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从区外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落户于龙华区,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投资奖励的,若投资资金为单笔拨付,则投资资金到位时间须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若投资资金为多笔拨付,则申请奖励的投资资金首笔与最后一笔到位时间须均在申报之日前两年内,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投资资金不予奖励;(此处“两年”均指顺延年);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本操作指引中所述的新引进企业,是指2021年10月8日后,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龙华区,且申请之日时迁入龙华区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龙华区生命健康投融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命健康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经评审,对新引进生命健康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2年内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际投资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时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推动优质企业集聚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优质企业集聚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应为2021年10月8日后将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医疗器械证书地址、药品批准文号地址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2021年10月8日后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对2021年10月8日后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到龙华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获得第1类新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获得第2-3类新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相关批准文号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最高奖励500万元。

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认定及获奖项目奖励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同一场活动仅限申请一次);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生命健康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生命健康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并且是创新创业大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二)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地在龙华区;

(三)大赛出席嘉宾具有较高行业地位,对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四)大赛能以市场需求带动生命健康领域企业创新,并推动吸引生命健康领域团队、人才集聚,以及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双创升级等诸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形成良好互动的创业氛围,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

(五)创新创业大赛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

(六)通过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备案且在上一年度举办完成的创新创业大赛,原则上申请认定的创新创业大赛须在备案的时间内完成活动,且达到备案申请书中描述的活动规模及影响等;

(七)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三条 申请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获奖项目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获奖前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均位于龙华区的生命健康领域独立法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若单位纳入了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需在龙华区;或获奖后一年内在龙华区完成落户;

(二)项目在经认定通过的龙华区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

(三)项目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产业化潜力;

(四)对于获奖时已在龙华区的,须在获奖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对于获奖后落户龙华的,须在落户之日起1年内完成申请;

(五)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情形。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经认定通过,在龙华区举办的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领域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奖项目,注册地位于龙华或获奖后一年内落户龙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估确有产业化潜力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

污废处理费用补贴操作指引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依法注册,且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单位应为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的生命健康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二条 对生命健康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获得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三条 申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生命健康污废处理费用补贴项目资助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八)纳税人认定书(深圳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打印纳税人认定书);

(九)上年度企业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含税的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小额纳税人提供含税的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注明费用支出为“在龙华区按相关规定进行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并附所有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所产生支出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凭证等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
生命健康产业项目申报常年有效,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处理”与“常年申报分批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首轮申报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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