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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5-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 区关于人工智能(机器 人)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龙华区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产业发 展,根据《深圳市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行动 方案(2023—2024 年)》、《深圳市培育发展机器人产业集群 行动计划(2024-2025 年)》、《深圳市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4-2025 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除第七条(2)、 第十条外,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类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或机器 人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概念验证、小试、中试等平台,经审核通过的,给予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2000 万元资助。
第五条 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攻关,争取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和产品,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
第六条 推动千行百业“AI+”升级,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打造 创新场景应用,推动工业制造、城市治理、政务、交通、 医疗、 金融、教育、文旅等典型应用场景,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最高30 万元资助。
第七条 人工智能及机器人企业投融资支持。
1.对近 2 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 入股,且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人工智能或机器人企业, 经审核通过的,按本轮到位资金的 10%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励, 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获得本款奖励后再次获得融资的,不再给予奖励。
2.对新引进人工智能或机器人企业到龙华落户,且近 2 年内 对该企业单轮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按本轮实 际投资资金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 同时有多家基金管 理公司引进同一家企业时,仅对其中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优质团队落户。支持国内外优质人工智能、机 器人创新团队创办企业,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 支持打造人工智能(机器人)特色园区。支持园区(楼宇)运营单位引进人工智能、机器人企业,每新引进一家上市企业、国家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20 万元奖励、10 万元、5 万元奖励。每家园区(楼宇)每年奖励最高 300 万元。
第十条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审核通过的招商服务机构,按条件给予最高 50 万元/年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资助条款执行范围结合区政府工作重 点确定,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涉及资助比例和限额 均为上限,实际资助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金额预算总量控制。除特 别说明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措施从 2024 年 10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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