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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0-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引导金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加快打造北站产融结合示范区,助力建设“数字龙华、都市核心”,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集聚支持
对在龙华区实际经营的以下增量企业,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
1.金融企业总部
对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不足2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增加2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5亿元以及10亿元的,分别给予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分行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他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金融企业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按金融企业总部标准给予奖励。
(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1.地方金融组织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股权投资企业
对在龙华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累计实收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每增加1亿元,增加20万元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对在龙华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该股权投资企业对在龙华区实际经营的非上市企业实际投资额(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1%,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其他金融机构    
对经国家、省、市和区金融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金融行业类协会、社会组织等,给予奖励,具体以龙华区政府有关商协会支持政策执行为准。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标准给予奖励。
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企业享受除一次性集聚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第四条纳统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金融业增加值相关统计工作,对首次纳入深圳市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壮大支持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实收资本每增加5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在龙华区实际经营满2年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实收资本增加5亿元以下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30万元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增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鼓励相关金融企业对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形成重大支撑作用、填补空白或完善产业链,为龙华社会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具体以龙华区政府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执行为准。
第六条 创新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按深圳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奖励。
     
第三章 支持产融结合发展 
第七条 金融供给结构优化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科技信贷业务,对经金融管理部门首次认定的科技支行,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提供首贷且为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按每笔贷款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养老金融服务提升、养老产业金融发展,引导金融与养老融合发展,健全养老金融体系,提升养老金融服务质效。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依法依规推动政务、交通、医疗、就业、社保等公共数据资源向金融机构开放,不断提升金融机构的主体识别和精准画像能力,以数字金融为引领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支持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能级,鼓励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保险资金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支持相关产品推广应用。
第八条 产融结合示范支持
对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领域的标杆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并支持标杆项目推广应用,每年认定项目不超过5个,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金融机构认定的、为该标杆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其他企业,可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表彰,单个获奖项目表彰最高不超过5人、最高不超过2家其他企业。    
 
第四章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第九条 空间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含配套经营用房)、入驻龙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以相关产业空间政策执行为准。
第十条 活动支持
支持金融类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龙华区举办各类金融活动,具体以龙华区商协会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人才支持
支持金融人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奖励补贴、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以龙华区政府人才政策执行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本措施中金融机构包括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金融行业类协会和社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等。
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评级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金融企业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如深圳市内分公司超过一家,且该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经龙华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可予以支持);由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持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保险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股权投资企业:专指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专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受单项预算控制,若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当年该项奖励的预算额度,则对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发展和改革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金融机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
第十四条 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由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实际为外币时按申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换算。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指引,本措施未尽事宜以相关操作指引规定以及区发展和改革局其它通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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