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力引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第三条 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扶持
第四条 引进重点科研平台及科技项目扶持
第五条 引进高成长性企业扶持
第六条 科技企业股权资助扶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章 扶持辖区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扶持
第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扶持
第十一条企业获得资质认定扶持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军民融合扶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扶持
第十五条 战新企业成长扶持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投资奖励
第四章 构建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第二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
第二十一条 科普基地扶持
第五章 附则
深圳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创新驱动型未来产业体系,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罗湖区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在罗湖,在罗湖纳税或依法纳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在罗湖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在罗湖登记且辖区实际运作,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具有罗湖区户籍的自然人,条款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大力引进重点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第三条 引进重点科技企业扶持
对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及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条件 |
扶持上限(万元) |
1 |
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
5000 |
2 |
准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在7年以内; (2)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500万美元,估值在3亿美元以上,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40%,最近1年收入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 |
2000 |
3 |
瞪羚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0万元,且小于4亿元; (3)最近2年营业收入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18%; (4)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估值在1.5亿美元以上。 |
1000 |
4 |
其他获投企业 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估值超过1亿美元以上; (2)创始人为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3)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创业公司业务方向一致的知识产权; (4)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创新性并获得知名客户的认可、授权或订单。 |
500 |
第四条 引进重点科研平台及科技项目扶持
(一)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扶持。其中,一次性建设运营扶持资金最高5000万元,分五年扶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空间扶持资金最高5000万元,分五年扶持。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罗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高校及科研院所在罗湖设立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奖励。对获得扶持后5年内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资质内容 |
最高一次性建设运营扶持资金(万元) |
最高购楼补贴比例(%);额度(万元) |
年度最高房租补贴比例(%); 额度(万元) |
分支机构最高一次性建设扶持资金(万元) |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平台项目 |
5000 |
100%;5000 |
100%;1000 |
1000 |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各类省级平台项目 |
2500 |
80%;4000 |
80%;800 |
500 |
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1500 |
60%;2500 |
60%;600 |
300 |
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市级平台项目 |
800 |
50%;2000 |
50%;500 |
200 |
省级工程中心 |
250 |
50%;600 |
50%;200 |
100 |
(二)对新引进的2021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他重大专项或奖励扶持的项目,且经专家评审获得扶持项目对罗湖产业规划与布局具有强链补链或支撑作用的,按照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扶持,最高2000万元。对获国、省、市级多层级资助的,按照所获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条 引进高成长性企业扶持
(一)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对新引进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标准 |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扶持金额(万元) |
|
市级 |
30 |
30 |
省级 |
50 |
50 |
国家级 |
100 |
100 |
(二)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入罗湖区统计库的,按纳税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扶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按纳税分档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上一年度纳税额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扶持金额(万元) |
一次性落地扶持(万元) |
1 |
50万以下 |
10 |
10 |
20 |
2 |
50万-100万 |
30 |
30 |
|
3 |
100万以上 |
50 |
50 |
30 |
(三)引进创赛获奖项目扶持。对新引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7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扶持时间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创新创业大赛分类 |
最高扶持面积(㎡)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扶持金额(万元) |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
800 |
100 |
100 |
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及北上广苏市赛,东部沿海省份省赛 |
500 |
50 |
50 |
深创赛各辖区赛 |
200 |
30 |
30 |
(四)引进港澳科技项目扶持。对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专业园区等引进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给予落地第一年财政贡献100%的扶持,最高100万元。对其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年全额租金补贴,补贴面积最高3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并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
第六条 科技企业股权资助扶持
对新引进的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科技企业(投资方需在市级以上监管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经与投融资机构、获投企业商定,按照投融资机构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获投企业股权资助扶持,股权由区属国企承接,总额度1亿元。
工作指引:我局按照政策,确定需给予产业资金投资扶持的金额,由区属国企、投融资机构、被投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区属国企占股比例、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等内容。投资资金退出后,增值收益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让渡。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注:本条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企业,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后将注册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罗湖区的企业。
第七条 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奖励
(一)对引进综合贡献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科技创新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第三方专业机构、商协会、金融机构、辖区重点楼宇及其他企业等,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被引进企业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
情形 |
综合贡献 |
扶持力度 |
1 |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10% |
2 |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
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20% |
3 |
2000万元以上 |
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30% |
(二)对引进重点科研平台及科技项目起到关键作用的个人、第三方专业机构、商协会、金融机构、辖区重点楼宇及其他企业等,经被引进项目方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的,按照被引进项目落户罗湖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或一个顺延年周期内享受到的科技创新类政策扶持的5%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
本条扶持可叠加享受,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扶持辖区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扶持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及符合统计局R&D填报条件的其他企业,经核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收入比不低于3%的,根据投入金额按比例分档给予研发费用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上年度研发投入 |
扶持力度 |
1 |
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
按上年度研发费用5%扶持 |
2 |
1000万元以下 |
按上年度研发费用3%扶持 |
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对企业上年度已结项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按其获得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200万元、市级最高100万元。被多个层级资助的项目,按最高层级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主体年度最高2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力度 |
扶持上限(万元) |
国家级 |
按其获得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 |
300 |
省级 |
200 |
|
市级 |
100 |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扶持
对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创委“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资金扶持的2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一条企业获得资质认定扶持
对企业上一年度获得以下资质认定的,给予分档扶持。
(一)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对上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上一年度纳税额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50万以下(含50万) |
10 |
2 |
50万以上 |
20 |
(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对辖区内企业首次被评为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奖励扶持
(一)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奖励70万元;获得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同一事项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最高层级标准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扶持条件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 |
100 |
2 |
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奖励 |
70 |
3 |
获得省级奖励 |
50 |
4 |
获得市级奖励 |
30 |
(二)对获评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扶持条件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获得国家级的奖励 |
50 |
2 |
获得省、市级的奖励 |
30 |
第十三条军民融合扶持
对获得军工证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单位项目资助按50%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扶持
(一)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资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单位每年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专利实施许可资助。上年度对外许可实施的,按照专利实施许可发票金额的6%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辖区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及以上的,按每件2000元给予奖励;对上年度为拥有五年及以上维持率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进行托管服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 战新企业成长扶持
对已纳入罗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统计库的企业,上一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2000万以上且营收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战略性新兴产业营收情况分档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营收标准 |
基础奖 |
增长奖 |
1 |
1亿元以下 |
20万元 |
核算企业上年度实际营收增速,超过10%部分,每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 |
2 |
1-5亿元 |
30万元 |
核算企业上年度实际营收增速,超过10%部分,每个百分点奖励3万元。 |
3 |
5亿元以上 |
50万元 |
核算企业上年度实际营收增速,超过10%部分,每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
第十六条 科技金融扶持
(一)专利质押贷款扶持。辖区科技企业向银行、服务机构申请专利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一年期利息及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并发行的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根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科技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支出产生的一年期贷款,根据企业实际发生银行利息的50%给予扶持,产生的担保费按100%给予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银行贷款的科技企业,给予按实际获得贷款的1%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大力推行科技保险。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补贴不超过3年。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投资奖励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投资的,按企业所获投资资金情况,分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除有返投本区任务要求外。)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获得投融资额度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1亿元以下 |
50 |
2 |
1亿-5亿元 |
100 |
3 |
5亿元以上 |
200 |
第四章 构建产业创新生态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扶持
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
(一)按上一自然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5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其中国家级最高支持2000万元、省、市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同一机构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扶持。对被扶持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标准 |
扶持上限(万元) |
国家级 |
按上一自然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50%,分5年扶持 |
2000 |
省市级 |
1000 |
(二)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组织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最高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技术入股或成立法人企业,对新成立的企业自用办公空间给予50%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创新载体扶持
(一)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的,经审核,分五年给予被认定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工程中心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认定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各类创新载体的,经审核,给予被认定主体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创新载体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奖励。对被奖励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二十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扶持
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科普基地扶持
对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的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给予被认定主体30万元、20万元、12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罗湖举办、且在粤港澳大湾区、全国、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普及、科技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经区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按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组织、策划、物料、宣传等费用),给予活动承办方一定额度扶持,每年同一活动同一机构累计扶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库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入库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市级“科技奖励”包括《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到的市长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奖、专利奖、标准奖等市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四条 细则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不受在罗湖综合贡献的限制。
第十四条第(三)款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纳统地限制。
第二十五条 细则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在罗湖综合财政贡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扶持的,本细则不重复扶持。本细则扶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