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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扶持数字创意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湾区枢纽、万象罗湖”的工作部署,加快实施罗湖区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全面提升罗湖区数字创意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罗湖正常经营、依法纳税,原则上应依法纳入罗湖统计,从事数字创意及文化相关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界定。本措施所扶持数字创意企业,主要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7〕8号)及《深圳市培育数字创意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等政策文件作为判定依据。文化企业,主要以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国统字〔2018〕43 号)作为判定依据。

第二章 鼓励优秀数字创意及文化企业集聚
第四条 支持重点企业落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上市数字创意及文化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文化企业30强企业等,按照企业落地后年度罗湖生产经营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连续扶持3年。
第五条 支持企业租赁辖区产业空间支持优秀数字创意及文化企业入驻罗湖,对于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在罗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达3年以上的,落地后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已享受区其他房租补贴的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鼓励开展产业联合招商每引进1家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起到关键作用的企业、机构、自然人、专业园区(楼宇业主除外)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奖励5万元。每引进1家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数字创意或文化企业,奖励2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申请奖励不超过150万元。招商成果需经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提前1个月备案。在被引进企业落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本条款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
第七条 鼓励数字创意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且营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数字创意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持续在“四上”统计库,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每年再分别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第九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对上一年度国家新认定为数字创意、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等的,每项荣誉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扶持金额的100%、50%、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鼓励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差额部分再行给予支持。
第十条鼓励参与文化产业园区评选>对首次获评国家30万元。由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按差额部分再行给予支持。

第五章 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业发展
(一)支持影视动漫、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企业入驻罗湖。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影视动漫、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企业,落地后年度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剧本奖励。鼓励企业创作优质数字文化产品,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剧本、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剧本,取得《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动画片剧本,分别给予制作公司一次性 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三)影视动漫及网络视听作品播映奖励。对罗湖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首播的,给予100万元奖励(非黄金时段减半奖励)。(黄金时段:19:30-22:00)对罗湖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首映(单部90分钟以上),按每部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100万元,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部奖励200万元。对罗湖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在爱奇艺、腾讯、优酷三大重点网络视频平台首播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多个作品可累计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对罗湖企业原创的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综艺、网络小视频以及其他网络视听节目,上一年度获得视听平台分成收益超过50万元的,按照分成收益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游戏电竞业发展
(一)鼓励电竞俱乐部发展。对迁入罗湖区的顶级俱乐部、知名电竞俱乐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俱乐部落户前三年内,每年按照俱乐部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支持电竞俱乐部参加国际职业赛事、全国职业赛事等,按照俱乐部所获比赛名次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举办电子竞技赛事。鼓励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职业赛事、区域性赛事等各类型赛事,按照赛事组织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电竞赛事节目制作与播出。鼓励企业制作或分发电竞赛事节目,对节目主要制作方或分发方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电子竞技场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开展常规电子竞技训练和举办主场电子竞技赛事的电竞场馆,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300万元。鼓励区内电竞场馆举办电竞赛事,年承办赛事总奖金额超过5万元(含)(每场次)达到10场以上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对场馆运营方一次性可给予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三条 鼓励创意设计业发展
(一)鼓励大师工作室落地。支持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在罗湖区注册成立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创意设计大赛。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如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ONE SHOW国际创意奖及全球五大广告节最高奖,每项奖励50万元。对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内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如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广东省“省长杯”工业设计(金奖以上)奖,每项奖励25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同一奖项奖励不超过两次。第十四条;支持艺术品市场主体落户鼓励艺术品市场主体落户罗湖,落地后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支持数字创意产业研发应用与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支持文化装备和文化消费终端研发对上年度依法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创意设备研发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大力推进数字技术在文化创意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支持原创数字创意技术的研发。对上年度依法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且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企业的数字创意技术创新项目,数字技术与文化、旅游、体育产业等产业业态融合项目,在其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数字创意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发展,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备案,按照平台运营方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落地前五年每年按照运营经费的50%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七章 鼓励版权保护

第十八条支持版权登记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每20件证书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版权交易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罗湖生产经营情况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总额低于500万元的,按版权交易总额的3%给予出售版权的企业扶持,按版权交易总额的1%给予购买版权的企业扶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措施中第六条所指自然人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含被引荐企业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且须就职正式机构(企业)。同一个被引荐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引荐人申报奖励过程须提供由被引荐企业项目主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且出具确认意见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特殊说明的除外。本措施中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如无特别注明,同一项目满足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措施2022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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