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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促进股份合作公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罗财〔2024〕203号

发布时间:2024-12-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抓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发展机遇,引导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实现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罗湖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贡献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主要适用于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公司优化配置产业空间、助力招商稳商、探索高质量发展、参与公共项目、解决遗留问题、引进和培养人才、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推动集体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扶持对象包括:
(一)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二)罗湖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三)罗湖辖区内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且联合持股100%的企业;
(四)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其所属的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扶持对象申请扶持资金的,由相关股份合作公司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公司作为申请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扶持同一个项目的,该项目扶持总金额不超过单项扶持上限。
第四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履行自愿申请、综合评审、总额控制和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科学评估论证、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扶持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年度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对于新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至下一年度给予扶持;确有必要在当年安排扶持的,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指导街道股份合作公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受理申报的扶持项目,组织开展复核、公示等工作;
(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扶持项目;
(四)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街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扶持资金;
(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提出初核意见,并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三)监督管理扶持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
(四)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扶持对象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使用扶持资金;
(三)对申报项目做好全面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项目的,应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向所在街道提交扶持资金申请报告、会议决议等资料。
经区主管部门同意成立的集体经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申请扶持项目的,直接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办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集体决策”的管理模式。扶持项目审批遵循以下程序:
(一)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对上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审核,项目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业务的,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三)审核完成后,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将审议通过的扶持项目(含扶持对象名单、扶持事项、扶持金额等)通过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相关街道完成调查核实后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应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应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计划,规范资金使用,同时通过公告栏等向股东公开扶持资金的获得及使用情况,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应落实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规定的,应及时通报区纪委监委。
第十六条  扶持对象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可先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缴同个项目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受理扶持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所称的“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对罗湖区重点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确有必要扶持但不属于本措施规定扶持范围内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可以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申请扶持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2〕8号)、《深圳市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罗集资〔2022〕9号)》(以下简称原“1+1”政策)执行:
(一)项目发生在原“1+1”政策有效期内,已按照原办法申报,但在本措施生效后尚未满扶持期限的;
(二)项目发生在原“1+1”政策失效后至本措施生效前的。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措施或区内其他扶持补助政策规定的,由扶持对象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由罗湖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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