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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申报条件、材料、资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资助标准
    (一)支持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对区内科技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机构在海外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孵化器,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国际创新人才团队培育、产业前瞻性技术交流合作等项目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支持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对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且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服务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在南山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
    (一)支持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1、申请单位从事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全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5人,具有工程设计开发能力的不少于10人,且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2、申请单位在海外和南山区均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其中海外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南山区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3、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
    (二)支持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
1、申请单位必须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转移中心;
2、申请单位已有成功的国际技术转移案例或已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合作。

所需材料
1、在线填写《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国际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3、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月期间的国地税完税证明(事业单位除外);
 4、申请在海外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资助的需提供海外场地证明材料、南山场地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技术转移成功案例或海外孵化器设立证明材料;申请在区内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资助需提供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材料、技术转移成功案例证明材料以及与国外相关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合作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