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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际租赁价格或社区、街道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科技组织机构的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企业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资助年限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的次月起核算连续满36个月(重点产业领域单位每年资助上浮20%),前12个月按第一年计算,以此类推;
(六)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在平台的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无实际租赁价格的企业按照其所属社区、街道依次在该平台的平均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

四、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用房租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2018年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或2018年企业或机构获得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公示及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六)申请企业所用场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告、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供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四)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九)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资助合同。
(十一)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定期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