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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
(二)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深圳连锁50强”企业的分店,其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开业一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100-500平方米、500-5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资助。
(三)对新开设的面积1万-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开业一年后,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自营社区连锁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坪山区新开设社区连锁门店的,以及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签订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经营满一年后,按照在坪山区新开设或投资建设的营业面积(100-500平方米、500以上平方米),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20万元资助。
(五)在坪山区开设“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等创新型商业新业态门店的企业,按实际经营面积20-200平方米、200-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可获得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18〕9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18〕15号)
(三)《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坪府办规〔2018〕14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门店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可不受注册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4.对新开设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社区连锁门店或在产业集聚区内投资建设的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的支持总额可不受上一年度在坪山区纳税贡献的限制。
(二)第一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时间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在产业集聚区内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和公共食堂的,需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认定,公共食堂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6《坪山区产业聚集区公共食堂认定及实施细则》。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招商引资类—生活性服务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提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全国连锁百强”或“深圳连锁50强”证书(连锁门店)、分店授权文件、开业证明、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三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开业证明、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产权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
1.开业证明、租赁合同及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与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签订租赁合同的,需提供租赁合同,以及由社区股份公司或区属国企出具的无法备案的情况说明材料)、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自有用房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圳市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在坪山区新开设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3.新开设社区连锁门店或投资建设生活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5.投资建设商贸便利网点、公共食堂等生活配套设施的,还需提供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区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认定的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门店经营现状介绍(应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门店运营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知识产权等主要内容)(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一)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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