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招商引资类—用地用房专项资助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项目。
(二)用地资助
对在我区申请产业用地,属区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适用深圳市或坪山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用房资助
1.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2.对规模以上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租期满一年后,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10亿元至50亿元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年产值或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符合我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参照《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注册的企业新购置用房的方可申请购房资助;上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签订用房租赁合同的新注册企业方可申请新租赁用房资助。
(3)租金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社区网格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2017年房屋租金指导租金表》为标准进行计算,实际租金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核算。
由于不同楼层租金不同,租赁不同楼层的企业(包含一楼)应同时提供租房总面积及各楼层面积数据信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落户企业在坪山区第一个会计年度不限定为完整会计年度。企业提出申请时只要在坪山区的第一个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达到相应目标,即可获得奖励。
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8月3日9时至8月3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至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