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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电子商务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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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内容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能重复享受。
(2)对经市级认定为“优秀电子商务新业态”企业的,给予30 万元奖励。
(3)对注册地、结算地和纳税地在坪山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对参与跨境电商通关试点的企业,开展信息化系统(交易或服务平台)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25万元资助。
2、设定依据
(1)《深圳市坪山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深圳市坪山区支持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3、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2)该项资助申报主体应该为跨境电商企业,一般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不能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以专项资金开始受理年度为界限,向前追溯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