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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06-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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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坪山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实施部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措施的实施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1〕X 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本措施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四条【推动总部企业发展】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坪山区总部企业支持:1.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与采购、财务结算、品牌运营、技术研发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截至上年度,拥有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少于 3 家。
3.上年度纳入坪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5 亿元以上、增长率 15%及以上,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500 万元。
(二)区级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1.经审核符合坪山区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
2.总部企业在坪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资助(第一、二年各拨付 30%,第三年拨付 40%)。
3.总部企业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租期满一年后,按照企业租用的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租金参考价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 万元资助,共资助两年。
(三)坪山区企业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的,按市级奖励额度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
以上第(二)款、第(三)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一)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 500 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 140 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300万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 350 万元资助。
(三)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六条【促进骨干企业做优】
(一)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 亿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 50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深圳市企业 500 强”榜单前 100 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首次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50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每个“单项冠军产品”另行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上年度首次达到下述标准的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1.产值达到 5 亿元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2.产值达到 10 亿元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3.产值达到 30 亿元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4.产值达到 50 亿元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5.产值达到 100 亿元的企业,给予 1500 万元奖励。
6.产值达到 500 亿元的企业,给予 50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产值达到更高标准的企业,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四)对获评坪山区年度贡献突出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扩产增效】
鼓励主营业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快速增长,具体奖励如下:
(一)年产值 1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3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 3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5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1.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3000 万元奖励。
(五)年产值 500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5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60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鼓励中小企业做大】
(一)对上年度获得经坪山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投融资机构 2000 万元以上投资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二)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三)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首次纳入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鼓励实施技术改造】(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下部分按投资额的 2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 万元资助;超出 1 亿元部分按投资额的 5%,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00 万元资助。累计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65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 2%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重大项目奖补资助的,分别按市级资助额度的100%、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0 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上年度工业投资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年度完成 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资助;对年度完成 10 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00 万元。
2.对获得市级重大工业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单个项目每年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资助。
(五)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 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00万元配套资助。
(六)对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贷款金额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 3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 6500 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0%。
第十条【支持品牌质量创优】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金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银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铜奖的企业和组织,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类别证书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企业和组织,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张证书(或认定文件)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和称号分别只能获得一次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
第十一条【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省相关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级资助额度的 100%,给予最高 10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
1.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落户坪山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对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区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坪106
山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多个分支机构落户坪山区的,只给予一个分支机构奖励。
2.对坪山区企业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
(三)引进培育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对坪山区引进培育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600 万元、500 万元、400 万元资助。
(四)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坪山区企业被评为国家、省、市工业互联网标杆或试点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 35%,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50 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
对在坪山区建设的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20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加大创新产品推广力度】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首批次新材料的坪山区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一)对承担军工研发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配套资助。
第四章 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第十五条【打造特色产业园区】(一)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资助的特色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200 万元配套资助。
(二)支持区级特色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5G、智能联网汽车等同一行业企业集聚度达到 60%以上,并在坪山区连片或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 5 个),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特色产业园区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纳统工业产值贡献达到 1 万元/平方米、2 万元/平方米、3 万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特色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 15%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
以上两款政策同一年度均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奖励后园区运营效益继续提升的,对园区运营单位追加差额奖励。
第十六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属于鼓励类产业,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 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坪山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库内坪山区绿色低碳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1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100 万元。
(二)对符合《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资助计划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利率的 50%,且不超过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给予贴息支持,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品种债券、创新型债券、绿色债券。对成功完成融资的坪山区企业,经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 2%,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万元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 1 年期及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的 30%给予资助(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参展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 50 万元。
(二)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 9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第十八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坪山区运营的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5G、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运营单位每年实际运营经费的 30%,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第五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二)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且对每家企业或机构的资助或奖励总额不受其上年度在坪山区财力贡献的限制。
(三)坪山区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可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或奖励 500 万元,且不受注册地、统计地、财力贡献限制。
(四)本措施规定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须经认定的资助或奖励项目以认定时间为准;对事前资助项目的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其他条款中的配套资助或奖励以上级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五)本措施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解释。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坪山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本措施自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措施失效后分期支付未结项目的资助款按本措施标准拨付